国培商务研究所
商培训字【2012】016号
“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
【友情提示】1、过渡期内,新老政策交替,企业有机会主动选择。2、主动学习研究政策,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政策。优惠政策,不主动申报,国家不会主动给。
【培训内容】
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二、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三、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四、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
五、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六、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90天调整为470天。
七、简化退税申报程序。
八、调整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
九、调整提前申报退税的生产企业的条件。
十、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
十一、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十二、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三、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
十四、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十五、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十六、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航空食品退税政策。
【授课专家】 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官员。参与退税政策制定,具体管理退税政策执行。
【培训事宜】 时间地点:
电话:010-51668011/51664169 传真:010-64446240/64446241 联系人:
收款单位:北京国培商务研究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香河园支行
账 号:0200019109000017958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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