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前曾委托国内某外汇银行开立信用证;1万美元,向日本购买成衣配件,L/C上言明:
(1)货物由日本港口运达新加坡港口。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为开证银行。
(3)货到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为本公司在新加坡的子公司。
议付文件由议付银行送抵国内开证银行后,本公司立即前往开证银行办理赎单手续,经开证银行在提单上背书后,连同其它议付文件交由本公司职员取回,以便寄往新加坡提货,但因保管不当全套文件遗失,导致新加坡子公司无法前往提货,因工厂需料甚殷,远赴日本办理补发提单手续甚繁,另需交存150%的保证金负担甚重。经友人建议,请开证银行出具「担保提货书」以「担保提货」方式向新加坡船务代理公司提货最为便捷,但为开证银行婉拒,请问
一、 理由何在?
二、 有何补救措施?
一、 来函所称,开证银行已将全套正本提单背书转让给贵公司,而贵公司保管不慎遗失后,要求开证银行出具担保提货书提货被婉拒一事,其理由可归纳为下列两点:
(一) 开证银行办理担保提货是正本提单在尚未到达开证银行的前所办理担保提货,是开证银行可确实掌握正本提单以利事后换回「担保提货书」为前提,L/C为付款方式办理进口货物时,进口商欲前往运输人办理提货,通常应到开证银行(Issuing Bank)领取提单(Transport Document)后,凭提单始能办理提货。惟今国际航运发达,从距离较近的地区如香港、日本、新加坡进口货物,或距离较远但出口商提前发货后迟延议付的情形会发生,但货物却已到埠,而进口货的正本提单尚未寄达开证银行,在此情形,进口商为了节省船舶滞期费、海关仓储费,或因急需取货应市或加工生产,往往要求开证银行签发「担保提货书」(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 without Bill of Lading),凭以持向航运公司或其航运代理公司办理提货。
开证银行待接到国外议付银行送来的提单正本后,立即将提单正本签字,并添附「担保提货解除通知书」以挂号邮寄给航运公司,换回先前签发的「担保提货书」以解除保证责任。
(二) 提单正本经收货人(Consignee)开证银行背书经指名给开证申请人后,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为合法持有人,开证银行已丧失提单上的权利。当然亦无权办理担保提货。纵然贵公司提供十足保证,要求开证银行办理「担保提货」但开证银行对该已遗失的提单无权利可言,换回「担保提货书」解除船公司的保证责任将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