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信用证对海运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
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样)
1.Shipper,托运人。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
2.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海运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 (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1)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
(2)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3)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4.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示),只有在这种条款或类似的明确表示注明第二程船名的条款下,才应填写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装运港。
(1) 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 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这种规定对受益人来说比较灵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装运时,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选择。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若信用证规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装运,若本市没有港口,则事先须洽开证人改证。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
(4)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
8.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下列问题:
(1) 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世界上有170多个港口是同名的,例如“Newport”(纽波特)港同名的有五个,爱尔兰和英国各有一个,美国有两个,还有荷属安的列斯一个;“Portsmouth”(朴次茅斯)港也有五个,英国一个,美国四个;“Santa Cruz (圣克鲁斯)港有七个,其中两个在加那利群岛(Canary Islands),两个在亚速尔群岛(Azores Islands),另外三个分别在阿根廷、菲律宾和美国;而“Victoria”(唯多利亚)港有八个,巴西、加拿大、几内亚、喀麦隆、澳大利亚和塞舌尔、马来西亚和格林纳达都有。
(2) 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价格条件,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他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 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OCP字样,应照加。OCP即Overland Common Points,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包括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Nebrasla, Colorado, New Mecico起以东各州都属于OCP 地区范围内。例如San Francisco 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San Francisco OCP Coos Bay,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柯斯湾。新加坡一些信用证规定“Singapore PSA”, PSA意指Port of Singapore Authority,即要求在新加坡当局码头卸货。该码头费用低廉,但船舶拥挤,一般船只不愿意停泊该码头,除非承运人同意。
(4) 有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 (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区),提单也可照加,例如Aden(亚丁),Aqaba(阿喀巴),Colon(科隆),Beirut(贝鲁特), Port Said (赛得港)这些目的港后应加Free Zone,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5) 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 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 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如到槟城目的港有三种表示:“Penang”、 “Penang/Butterworth”、 “Penang/Georgetown”。后两种表示并不是选港,Butterworth 和Georgetown 都是槟城港中的一个具体的卸货码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则要照填。
案例 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货从上海运到丹麦Aarhus,我出口公司在提单上有关装卸各栏填制为:
Port of Lading: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空白)
Final destination:AARFUS
单据寄到国外银行,开证行拒付,理由是AARFUS应为卸货港,而不是目的地。信用证规定的是海运,属于港至港运输,AARFUS是一个港口而不是内陆城市,因此,它只能是卸货港,而不是最后目的地。如果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从上海装船到欧洲某一港口,再通过陆运到AARFUS,那么AARFUS可做为最后目的地,而卸货港则为欧洲港口。
9. 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只有正本提单可流通,交单,议付,副本则不行。UCP500第23条指出,提单可以是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单据,但如果签发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应该包括全套正本。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单据上忘记打上正本份数或某份提单没有“正本”字样,都是不符点。信用证中对份数的各种表示法:
例1. Full set of B/L,是指全套提单,按习惯作两份正本解释。
例2. Full set (3/3) plus 2 N/N copies of original forwarded through bills of lading,本证要求提交全部制作的三份正本。这里的(3/3)意为:分子的数字指交银行的份数,分母的数字指应制作的份数。N/N (Non-Negotiation)意为不可议付,即副本。
例3. 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指应向议付行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是全套正本(至少一份正本)。
例4.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指制作三份正本提单,其中两份向议付行提交。
10. Mark & No.,标志和号码。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如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缮制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如果信用证上没有具体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也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私下商订的方案或受益人自定。
(2) 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保持原形状,不得随便错位、增减等。
(3) 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 mark” 或“N/M”。裸装货物能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色标志,提单上可以“Red stripe” 表示。
11.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 ”(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案例 某A公司出口一笔大豆,合同规定以旧、修补麻袋包装。信用证对于包装条件却规定:“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A公司按合同规定,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提单按信用证规定“麻袋包装”缮制。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发现货物包装是旧袋且有修补,要求在提单上加注。A公司考虑提单加添批注造成不清洁提单则无法议付,以为合同即规定允许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买方不会有异议,所以改制单据为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单据交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也疏忽未发现问题,单到开证行却被拒付,其理由:信用证规定为“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而发票与提单却表示为“Packed in used and repaired gunny bags.”(旧、修补麻袋包装),故单证不符。A公司几经交涉无果,结果以削价处理才结案。
12.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能画蛇添足地增加内容。如信用证上商品是Shoes (鞋子),绝不能擅自详细描述成Men’s canvas shoes (男式帆布鞋),或Ladies’ casual shoes (女式轻便鞋)等。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如果信用证规定以法语或其他语种表示品名时,亦应按其语种表示。
13. Gross Weight (kos),毛重(公斤)。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 或 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 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15.Freight clause,运费条款。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aid (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2) 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 (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
(3) 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 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 如果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 (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 或者, Freight payable as per arrangement。
(5)对于货物的装船费和装卸费等负担问题,经常船方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有关条款,如“F.I.”(Free In):船方不负担装船费;
“F.O.”(Free Out):船方不负担卸船费;
“F.I. O.”(Free In and Out):船方不负担装船费和卸船费;
“F.I. O.S.”(Free In , Out and Stow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F.I. O.S.T.”(Free In , Out, Stowed and Trimm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16.Special condition in B/L,特殊条款。特殊条款的例如下:
例1. Bill of lading must specifically state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ard a named vessel and /or bill of lading must evidence that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 in the on –board notation.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特别地注明货物装上一只定船名的船。虽然在提单上已有一个栏目填船名,但对方仍然坚持用文字证明。这是对方强调装载船的表示。一般托运人会接受,于是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 We certify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n a ship name xxx.
例2. Bill of lading should mark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这是要求强调运费根据租船契约支付,并强调装运由中国的黄埔至美国的哥尔夫波特港的特殊条款。在填写提单时,不应因这两项内容已注在栏目中填写而放弃重写一次,应在提单空白处打上Fright has been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和 The shipment has been made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例3. 来证要求:Terms as intended in relation to name of vessel, 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arrival are not acceptable. 这是不允许在有关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表达中出现“预计”字样的条款。在具体制作提单过程中应遵照办理。
例4. 来证要求:issu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the vessel named in B/L is a vessel of a conference line. This document is only to be presented in case of shipment be sea freight. 这是一个限制托运人必须把货物交给班轮公会承运的条款。托运人在收到来证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能做得到。从制作提单的具体方式来看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是由船公司出具一张船籍证,证明装载船是某班轮公会的;其二,由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务必在提单上加注证明该船是某班轮公会的。 17.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也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装运货物在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甚至不在同一国家。提单签发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本提单正面条款中已有装上船条款(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在这种情况下签单日期即被视为装船日期。 18.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批注。有些提单正面没有预先印就的类似已装上船的条款,这种提单便称为备运提单。备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两种:
(1)在提单的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
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加提单签发的签字或简签。所谓简签,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正式签字。
(2)在备运提单下端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标注。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装船后,在此栏处加注必要内容,如船名等,并填写装船日并由签字人签字或简签。
19. 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签发人签字。按照UCP500规定,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如果是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都应该列明。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七、“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Bank(开证行全名)”。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定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运提单正面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二)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sgroups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sgroups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 (TOsgroups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