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单证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目前绝大多数出口业务是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正确缮制各种单证,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送交银行议付和结汇,从而完成一笔有效的出口任务。所谓结汇单证是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解决货币收付问题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及证明。
由于目前我国在出口业务中基本上是采用跟单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因此这里主要介绍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需向银行提供的常见单据及证明。
结汇单证大致可分为两类:
(1)基本单证: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
(2)附属单证: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出口许可证、航行证明、装箱单、重量单、装船通知、寄单寄样证明、商检证等等。
结汇单证:发票
发票(Invoice)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它是在货物装出时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价目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的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合同号码、收货人名称、运输标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发票的作用如下:
1. 发票是交易的合法证明文件,是货运
2. 发票是买卖双方办理报关、纳税的计算依据。
3. 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供汇票的情况,发票代替汇票作为付款依据。
4. 发票是出口人缮制其他出口单据的依据。
总而言之,发票的主要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收货、记账、支付贷款和作为报关纳税的依据。
结汇单证:保险单
保险单(1nsuranCeP011cy)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的注意事项是:
(1)如来证无其他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保单办理过户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要与来证的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货名、船名、大约开航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等项内容应与提单相一致。
(3)"500号"出版物第36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显示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之日起生效,银行将拒收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据此,要求保险单签发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由于交易的商品情况不同,投保的险别也不同。在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业务中,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保险。
现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简介如下: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三个基本险。
即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水渍险(With Average简称W.A.)、一切险(All Risks)。
保险单据的主要种类:
(1) 保险单。一般外贸企业所称的大保单就是保险单。它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责任而出具的一种独立文件。在保险单正面有双方约定保险标的物的有关内容。背面印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其中包括基本险的责任范围,.还有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等。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单据,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进行索赔的主要依据。
(2)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保险凭证是保险人为了简化手续,把保险单的条款作了简略,对背面条款并不作详细记载的一种文件。所以它是保险单的一种简化形式的凭证。 保险单与保险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联合保险凭证(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公司不另出保险单,利用商业发票在上面加盖章戳,注明保险编号、承保险制、金额、装载船名、开船日期等,即以此作为保险凭证。 必须注意,这种联合保险凭证不是专用单据,不能转让,仅适用于港、澳地区中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业务。
结汇单证:汇票
汇票是一种由债权人(即出票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出口人)开给债务人(即受票人,一般是进口人)的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的书面支付命令。由于跟单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缮制必须严格按信用证上的要求办理,因此尽管汇票是票据的一种,也可视作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一种国际贸易结汇单证。汇票属于资金单据,它可以代替货币进行转让或流通。因此,汇票是一种很重要的有价证券。为了防止丢失,一般汇票都有两张正本,即First Exchange和Second Exchange,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先到先付,后到无效。银行在寄送单据时,一般也要将两张正本汇票分为两个邮次向国外寄发,以防在邮程中丢失。
根据《日内瓦统一法》的规定,汇票必须具备下列几项:
1. 必须写明"汇票"(Exchange)字样。
2. 必须有小写和大写的货币名称和金额。
3. 必须有出票日期和地点。
4. 必须有适当的文句表明为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5. 必须有付款期限。
6. 必须有收款人名称。
7. 必须有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8. 必须有出票人的名称和签字或盖章。
以上八点是汇票的要项,要求逐项正确填写,才能构成一份有效的汇票。汇票一般不得涂改,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保持一致,出票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结汇单证:产地证明书
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证明货物原产地和制造地的文件,也是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关税待遇的依据。产地证一般分为普通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和欧洲纺织品产地证。上述产地证虽然都用于证明货物产地,但使用范围和格式不一样。
(1)普通产地证
普通产地证又称原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要求以产地证来确定货物来源国。
此种产地证根据签发者的不同,分为:
1. 出口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2.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产地证明书。
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4. 厂商自己出具的产地证。
由谁出具普通产地证要根据信用证要求办理。
对意大利出口,有时要求在产地证上除加盖贸促会印章外,还要增加手签。
(2)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 Generalised System of Preferenc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irm A)是普惠制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
(3)纺织品产地证
对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出口纺织品时,信用证一般都规定须提供特定的产地证,即纺织品产地证。此种产地证在我国是由出口地的经贸委(厅、局)签发的。
除以上几种产地证外,在对出口美国的纺织品交易中,一般使用原产地声明书。它有三种格式:单一国家产地声明书,简称格A;国产地声明书,简称格式B;非多种纤维纺织物声明书,用于麻或丝面料的服装。
另外,与出口产地密切相关的,按进出口国家双边协定要求, 对一些国家出口纺织品还须向进口商提供出口许可证。常见的有:
1. 对欧洲共同体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2. 对美国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
3. 对加拿大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4. 对瑞典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5. 对芬兰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6. 手工制纺织品证书。
7. 装船证明。这类证书,通常由出口
结汇单证: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由公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商品检验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另外,如买卖双方同意,也可采用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的办法。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证明的作用是:
(1) 作为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如果检验证明中所列的项目或检验结果和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符,有关银行可以拒绝议付货款。
(2) 作为证明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3) 如交货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卖双方可以凭此作为拒收、索赔或理赔的依据。
我国商品检验证书种类及适应范围:我国商品检验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出具的检验证明,一律称为"检验证书",各种证书常见的有:
(1)品质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成分、性能等实际情况。
(2)重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如毛重、净重和皮重等。
(3)数量检验证书:证明进出口商品的数量。
(4)兽医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或食品检疫,例如检验冻畜肉、冻禽、冻免、皮张、毛类、绒类、猪鬃及肠衣等商品须使用此种证明书。
(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证明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卫生检疫及人工检验,例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冻鱼、化妆品等商品,即可使用此种证明书。
(6)消毒检验证书:证明动物产品及食品经过消毒,例如检验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及羽绒制品等商品即使用此种证明书。
(7)产地检验证书:某些商品须证明其产地时使用该证书。
(8)残损鉴定证书: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供索赔时使用。
此外,还有证明其他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等证书。
如果国外商人要求提供其他名称的证明时,可建议对方采用上述种类的证书,不另出其他名称的证书。例如,国外商人提出要"分析证",就可以用"品质检验证书";商人提出"包装证",可在"重量检验证书"内加注包装内容证明等。如果商人要求我对一批商品分别出具品质证书、重量证书、卫生证书以及产地证书,为了简化手续,在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出具上述各项要求合并在一起的检验证书,但在特殊情况下,在同商检局协商同意后也可适当灵活掌握。
商品检验证并不是所有的结汇业务中必备单据,是否需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客户的具体要求,有些不是必检商品,客户又没有要求,在结汇中可不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商检证的提供种类必须与信用证相符,否则会因此延误出运和影响结汇。
结汇单证:装箱单和重量单
装箱单
装箱单(Pack6ngllst)又称花色码单或包装单,是标明出口货物的包装形式、规格、数量、毛重、净重、体积的一种单据。在结汇中,除散装货物外,一般都要求提供装箱单。
装箱单的作用在于:补充商业发票内容之不足,通过表内的包装件数、规格、唛头等项目填制,明确阐明了商品的包装情况,便于买方对进口商品包装及数量的了解和掌握,也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的填制必须注意与结汇中的其他单据绝对一致,否则会给结汇带来阻碍和影响。
装箱单一式几份,由买方提出,出口一方则按要求填制即可。
装箱单的内容,因货物不同而各异,但一般包括:合同号码、发票号码、唛 头号码、货名及品质、容积及重量(包括:毛重、皮重、净重)、进口商或收货人名称及地址、船名、目的地等。装箱单的内容应与货物实际包装相符,并与商业发票、领事发票、提单等所列内容一致。
我国对俄罗斯、独联体各国及东欧等国家出口所使用的发运清单代替了装箱单,其中有一联是随货物同行的。
重量单
重量单(Wej8htl3st)与装箱单作用基本相同,一般均列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净重。在具体业务中,卖方须提供这两种单据,或只提供其中一种,主要根据国外来证的规定及商品中性质来决定。
重量单是按照装货重量(Shlppin8WG58ht)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时出口人须向进口人提供的重量证明书。它证明所装重量与合同规定相符,货到目的港有缺量时,出口人不负责任。若按照卸货重量(DeliveredWe68ht)成交的货物,如果货物有缺量时,进口商也必须提出重量证明书,他才可以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