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由于买主市场的存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普遍建立和制订了确定产品“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以此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国家质检总局年初发出通知,决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签证部门将统一使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印刷厂印制的新格式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现有原产地证书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新版证书统一加印AQSIQ暗记及证单印刷流水号并实行数字区段管理。证书申领采用空白证单领用登记和核销制度,所领空白证书应专人管理,不得转让或倒卖,作废证书正本不得自行销毁,应及时交还签证机构。
实际业务中进口商通常都在L/C等有关的条款中要求出具官方(质检局AQSIQ)或非官方机构(中国贸促会CCPIT/中国国际商会CCOIC)签发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如果对签证机构未作规定,一般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其种类有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GSP证书或FORMA、FORM59A、FORMAPR等)、协定国家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书(如对美国出口的DCO声明书)、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或简称CO证书)、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书(FORME)等,企业应主动申请才可享受相应关税减免待遇和获得便利的通关条件,证书通常以英文缮制,证面要保持整齐、清洁。
一、产地证的内容及缮制虽然目前我国外贸业务实践中存在多种原产地证,但其格式(通常12栏)和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1.各种原产地证书的右上角为标题栏,通常显示证书号和证书名称。
2.第1栏通常填写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在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并与L/C保持一致。注意其中的地名采用汉语拼音。
3.第2栏填写以L/C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如L/C要求所有单据收货人留空,此栏应填写: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如L/C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产地证也可接受。
4.第3栏的运输方式及路线一般应按“From装货港/地To到货港/地By运输方式”的顺序填列,如货物需要转运应接着显示“VIA转运地”,如进口国为内陆国应显示“Intransitto内陆国名称”。
5.FORMA中的第4栏和CO产地证中的第5栏为官方栏目,正常情况下保持空白,在因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而签发“后发”证书、重发证书、“复本”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由签证机构填写相应内容;CO产地证的第4栏应填写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与东盟贸易使用的FORME的第4栏由进口国海关填写。
6.FORMA和FORME等第5栏是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商品应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或空白。
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所填的唛头应与货物实际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产品制造地必须显示为中国,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或“NOMARK”;如唛头过多、过长,可填打在第7、8、9、10栏终止符号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填打“SEETHEATTACHMENT”,另用与证书同样大小的附页填打所有唛头,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注意:此栏不可简单地填写“AsPerInvoiceNo.…”等。
8.第7栏货描一般的行文规则是:包件数量及种类(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显示)+商品的具体名称,一般不填货物的商标、牌名及货号,名称填列完毕应另起一行填写终止符号,以防伪造内容的加填。如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或证明等,可加填在此栏空白处,如是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InBulk”,如证书有一页以上,在此栏须注明“ToBeContinued”。FORME还应同时明确商品的HS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