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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单据要求详解

时间:2007-07-09 16:53来源: 作者: 点击:
  

  按正常国际贸易操作规程,一笔合同订立之后,买方通过向本国银行提出申请由后者开出信用证,买、卖双方就可以依信用证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了。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信用证不开到不备货,信用证不改好不装船。

  一、面对信用证心中有数

  拿到一份信用证,首先应“掐头去尾”(SWIFTMT700格式的信用证开始和结尾多为电传机在发送和接收信息时自动生成,与单据制作基本无关)明确下面几个问题:

  1.了解有关单据的总体要求。应清楚要求几种单据,对每一种单据都要全面理解如下内容:单据名称、份数、正副本、需否背书、如何签字、出单时间、有无额外要求及由谁制作。信用证是单据工作最主要的依据,我们在着手制单之前必须明确证中提及的该单据的上述基本要求,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2.熟悉各种单据的格式和内容。不管是自制还是统一印制,每种单据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如不熟悉单据中的每个栏目,就是在做“无米之炊”,从业人员尤其应注意并非事先印制好的单据上的每个项目都要填写。

  3.清楚各种单据运作过程。制单人员应对信用证中要求的每种单据由谁制作、如何流转、怎样填写,各当事人间怎样沟通、衔接、洽谈等都要综合考虑,全面把握,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动作”不走样。

  4.严格按规定制交合格单据。制单人员应按信用证和有关惯例的规定,从发票入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逐一顺序制作各种单据。所有单据都应向发票这种国际贸易核心/基本单据看齐,并且单据本身不自相矛盾,单据之间不冲突。

  二、必须明确的信用证内容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多以“环银电协”

  (SWIFT)形式开立,这种规范的信用证通常包括三部分:栏目名称、栏目代码和具体栏目内容。对任何一份信用证,完全理解、弄懂全部内容当然是最有助于单据制作工作,但对于初学者和具体的实际操作而言,并不需要将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一字不差的弄明白,只要读懂相关要求并知道将该要求在哪份单据中以什么形式加以体现即可。

  1.清楚谁是开证行。因为制作汇票时需要在出票依据中明确开证行的名称。实践中开证行通常出现在信用证的一开始,较典型的标志有FROM/FM,ISSUINGBANK,APPLICANTBANK,ESTABLISHINGBANK等,此外,还应注意开证行和信用证中受票人/付款人的联系和区别,一般而言,如信用证没有指定受票人,汇票中的受票人就应该填写开证行。

  2.准确把握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CREDITNUMBER,代码为20)。有时简称DCNO.或NR.,该号码一定出现在汇票上,有时也可能会被要求显示在其它单据上。特别注意号码中可能出现的0和O,I和l(字母L的小写)和1(数字)及L和I的区别。

  3.了解开证日期(31C)的意义。该日期应准确反映到汇票相应栏目中;该日期标志着受益人履行义务的开始;该日期还可以作为发票出单日期的参考;无开证日不影响信用证的有效性。

  4.到期日和到期地(31D)的规定。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是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是受益人制作汇票的参考时间;到期日与装运日应有合理的间隔;到期地可以在我国,也可在进口国,实践中多争取在我国到期,如规定在进口国到期则单据寄交应打足提前量;没有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无效。

  5.熟悉主要当事人(50,59)。主要指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受益人,两个当事人会在众多的单据中出现,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一定要完全符合,有些信用证当事人地址中有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税务号码等也要一并反映。限于SWIFT每个项目字符数的规定,有些信用证当事人的地址可能会出现在附加条款中。注意:开证申请人一般是客户,也可能是客户以外的第三方,UCP500规定银行可以自行开证;出口受益人的法定地址和办公地址可能会有不同;名称和地址中通用的缩略语和全称的互换是可行的。

  6.信用证金额(32B)。对外结汇单据中发票、汇票、保险单以及报关单、检验证、核销单、许可证等都需要显示金额的多少。注意:数字的大小写显示保持一致;保险单中的保险金额应在CIF/CIP基础上按规定加成计算;不同国家货币数字的表示方法可能会有区别(如在欧洲USD1.000,00表示的意思是1000美元);信用证中的计价货币可能与合同中的不一致(一定要经过汇率换算再决定是否改证);CIF条件下,信用证要求单独列明成本、运费和保险费时应照办,且与总额相配。

  三、了解其它有关规定

  1.发达国家来证从篇幅、单据种类等要求较简单,中东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信用证则较烦琐、复杂,有的还设有陷阱。

  2.如信用证中出现PERCENTAGECREDITAMOUNTTOLERANCE(39A)表示信用证金额上下可以有一定百分比的浮动。

  3.指定的有关银行及信用证兑付的方式(AVAILABLEWITH...BY...)包括BYPAYMENT(即期付款);BYACCEP鄄TANCE(远期承兑);BYNEGOTIATION(议付);BYDEFPAYMENT(迟期付款);BYMIXEDPAYMENT(混合付款),其中议付和承兑必须提交汇票,而即期和迟期付款则可不出汇票。

  4.从利益均衡角度对费用条款进行分析。每笔信用证交易都会涉及许多费用,常见的有开证费用、通知费用、议付费用、付款费用、偿付费用、不符点费用、改证费用、单据邮递费用、贴现费用、保兑费用、印花税等,这些费用应由谁负担是可以协商的;常见于信用证中的“Allbankingchargesoutsidexxxareforac鄄countofbeneficiary”更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惯例。

  5.交单(48)的规定。主要是交单时间、交单方式、单据种类和单据交付给谁。交单时间一般规定为装运日后一定时间;交单方式通常是分次(intwolots)以某种快递寄出;提交哪些单据及正副本均按信用证规定;单据可以按要求寄交开证行、进口商或进口国保险公司等。

  6.CONFIRMATION(49保兑指示)。多数信用证规定为WITHOUT(不保兑),如保兑则显示为CONFIRMED或MAYADD,经过保兑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

  7.信用证修改。根据合同规定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后如果发现有些项目必须修改,应按正常程序向对方提出,并按修改后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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