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提单中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这是指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①Consigned to A Co. Ltd.②Deliver to A Co. Ltd.③Onto A Co. Ltd.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般用于贵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资的运输。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是买主、开证行或代收行,但银行一般不愿接受以买主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因为一些国家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这样银行如垫款却不能掌握货权,风险太大。
案例:1997年4月上海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USD10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XX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装运美国某船公司。货物出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开证行,正常的结汇时间已过,但货款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全套单据由开证行暂为保管。我公司查货物下落,船公司告知货物已被提走。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做出解释,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我方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不久三份正本提单连同其他单据被开证行退回,我公司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然而被告认为此案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放货的理由是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
一审上海海事法院认定,被告未提供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律文本无从依据,故本案适用于中国海商法,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7条规定,提单无论是记名或不记名都是物权凭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现原告正本提单在手,被告已将货物放掉,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立即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终审法院依据美国法律改判此案。在法庭的要求下,上诉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通过研读这份完整的法律文本发现,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此案并未涉及美国港口,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7天内,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及利息。
启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货物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2)指示提单(order B/L)
这是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有“Order”(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实务中常见的可转让提单是指示提单。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转让,可以是空白背书,也可以是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两种类型:记名指示提单和空白抬头提单。
A、B两种是记名指示提单。A种提单称为银行指示提单,当开证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贷款时,就会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抬头做成凭银行指示。对于这种银行指示提单,从理论上说,托运人本可以不加背书,但因为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凭证,在实务中,议付行往往都要求托运人先作空白背书。如规定以议付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应由议付行背书转让给开证行,才能凭以向承运人提货。如规定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为抬头,则还应由开证行背书。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一般在进口商付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将提单转交给进口商。这种提单可做为向银行贷款的抵押。 B种提单称为收货人指示提单,A.B.C.公司作为收货人,可以收单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收货人指示提单对银行不利,因为若开证银行遇买方拒绝付款,想自行提货处理,需先请收货人背书转让提单,这对银行是一种风险,所以开证行一般不愿意信用证规定提单做成这种收货人指示抬头。
C、D两种是空白抬头提单。空白抬头提单在托运人(即卖方)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一般卖方都在空白抬头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将提单转让给银行,银行即取得货物所有权。若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发货人只需在提单背面签章,不做任何记载。实务中最常用的就是这种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的提单。空白抬头提单也可以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作记名背书,如果信用证规定是Endorsed to… Co., Ltd.或Endorsed on favor of… Co., Ltd.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发货人须在提单背书注明Please deliver to… Co., Ltd.或 Please deliver to…Bank或类似文字再签章。对于托运人指示提单,托运人还可以不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3)来人提单(Blank B/L or open B/L or bearer B/L)
这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只填写to Bearer (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写的提单。来人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极为方便。但如果提单遗失或被窃,然后再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或者在无正本提单凭担保提货时,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较少使用这种提单。有些国家明文规定不准使用这种来人提单。
二、按提单内容的繁简程度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这是指详细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条款的提单。由于条款繁多,所以又称繁式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目前使用的提单都是这种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这是指提单上印明“简式”(short form B/L)字样,仅有正面提单内容,而背面是空白的提单。一般提单背面记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简式提单背面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流通性,所以有些信用证明确规定不接受简式提单。但只要没有这种明确规定,银行可以接受简式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提单上一般均加列“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英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字样。简式提单在美国很流行。
三、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划分
(1)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起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换船直接运达卸货港的提单。直达提单中关于运输记载的基本内容里,仅记载有起运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不能带有中途转船的批语。凡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或转船者,受益人必须提供直达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这是指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后,船舶不直接驶往货物的目的港,需要在其他中途港口换船转运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为节省转船附加费,减少货运风险,收货人一般不同意转船,但常常直运不可能必须转船,没有哪个港口能通往全世界各港口。我国最大的港口上海,也只能停靠大约200多个港口。所以国际贸易中转船运输方式是常见的。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联运方式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联合起来运送货物的方式,各承运人对自己所执行的运程负责。在货物到达转运地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给下一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继续运往目的地。在联运方式中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在内并收取全程费用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第一承运人虽然签发全程提单,但他也只对第一运程负责。
联运可以是相同运输方式的联运,也可以是不同运输方式的联运。转船运输是联运的一种,对转船运输几乎所有提单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有需要,承运人可将货物交由属于承运人或他人的船舶,或其他运输方式或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支付,但风险由货主负担,承运人责任只限于他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部分运输”。
联运提单分为海上联运提单与多式联运提单。前者是指为海海联运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即转船提单;后者指海河、海陆、海空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联运而签发的一票到底的提单。
通常信用证对提单的规定举例如下:
例1.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例2.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例3.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
海运提单一般就是指港至港已装船提单(Port to port shipped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习惯简称为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的格式,每家船公司都有自己不同的格式,但各项栏目、内容基本一致。出口商缮制提单和银行审核提单的基本要求是“单证相符”。下面介绍海运提单的缮制及审核中注意事项。(参见提单示样)
1. Shipper,托运人。
托运人也称发货人(Consignor),是指委托运输的当事人。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如果受益人是中间商,货物是从产地直接装运的,这时也可以实际卖方为发货人,因为按UCP500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接受以第三者为发货人的提单。不过此时必须考虑各方面是否可行的问题,案例:某年A进出口公司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Hongkong Shun Tai Feeds Development Co.as shipper on Bill of Lading.”(…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发货人)。A进出口公司在装运时即按信用证上述规定以转口商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提单的发货人。但在向银行交单时单证人员才发现:该提单系空白抬头,须发货人背书。提单既以香港顺泰饲料发展公司作为发货人,则应以香港该公司盖章进行背书。但该公司在本地既并无代表,结果只好往返联系,拖延了三个星期香港才派人来背书。后因信用证过期无法议付,造成损失。
2. Consignee,收货人。这是提单的抬头,是银行审核的重点项目。应与托运单中“收货人”的填写完全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例1. 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 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 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收货人栏的填写必须与信用证要求完全一致。任何粗心大意和贪图省事的填法都可能是单证不符点。不符点的例:B/L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Whereas L/C required“ to ABC Co. Ltd.”。(提单开成凭ABC公司指定人指示,而信用证要求“凭ABC公司指示)。抬头为特定的公司与这一公司的指定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只有这一特定的公司可以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后者提单经此公司背书便可以转让。又如,假设信用证上规定的地名是简称,而提单上写的是全称,也是不符点。
如果是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一般填“To order”或填“To order of shipper”均可,然后由发货人背书。不能做成收货人指示式,因为这样的话代收行和发货人均无法控制货权;未经代收行同意的话,也不能做成代收行指示式,因为UCP522第10条规定:事先未征得银行的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给银行或做成银行抬头或银行指示性抬头。
3.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
(1)如果信用证中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如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以使通知顺利。
(2)如果来证中没有具体说明被通知人,那么就应将开证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提单副本的这一栏中,而正本的这一栏保持空白或填写买方亦可。副本提单必须填写被通知人,是为了方便目的港代理通知联系收货人提货。
(3)如果来证中规定Notify…only,意指仅通知某某,则Only一词不能漏掉。
(4)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被通知人地址,而托运人在提单被通知人后面加注详细地址,银行可以接受,但无须审核。
4. Pre-carriage by,前段运输;Port of transhipment,转船港;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此两栏分别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和中转港口名称。
5. Vessel,如果货物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二程的船名;如果货物不需转运,则在这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是否填写第二程船名,主要是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信用证并无要求,即使需转船,也不必填写第二程船名。如来证要求In case transshipment is effected. Name and sailing date of 2ND ocean vessel calling Rotterdam must be shown on B/L(如果转船,至鹿特丹的第二程船船名,日期必须在提单上表示),只有在这种条款或类似的明确表示注明第二程船名的条款下,才应填写第二程船船名。
6. Port of Lading,装运港。
(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一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笼统规定装运港名称,仅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s, Shipment from China to…),这种规定对受益人来说比较灵活,如果需要由附近其他港口装运时,可以由受益人自行选择。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若信用证规定“Your port”,受益人只能在本市港口装运,若本市没有港口,则事先须洽开证人改证。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运港(地),提单只填写实际装运的那一个港口名称。
(4)托收方式中的提单,本栏可按合同的买方名称填入。
7.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目的港)。
8. Final destination,最终目的地。如果货物的目的地就是目的港,空白这一栏。填写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是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世界上有170多个港口是同名的,例如“Newport”(纽波特)港同名的有五个,爱尔兰和英国各有一个,美国有两个,还有荷属安的列斯一个;“Portsmouth”(朴次茅斯)港也有五个,英国一个,美国四个;“Santa Cruz (圣克鲁斯)港有七个,其中两个在加那利群岛(Canary Islands),两个在亚速尔群岛(Azores Islands),另外三个分别在阿根廷、菲律宾和美国;而“Victoria”(唯多利亚)港有八个,巴西、加拿大、几内亚、喀麦垄澳大利亚和塞舌尔、马来西亚和格林纳达都有。
(2)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价格条件,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他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美国一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OCP字样,应照加。OCP即Overland Common Points,一般叫做“内陆转运地区”,包括North Dakota, South Dakota, Nebrasla, Colorado, New Mecico起以东各州都属于OCP地区范围内。例如San Francisco OCP,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内陆。San Francisco OCP Coos Bay,意指货到旧金山港后再转运至柯斯湾。新加坡一些信用证规定“Singapore PSA”, PSA意指Port of Singapore Authority,即要求在新加坡当局码头卸货。该码头费用低廉,但船舶拥挤,一般船只不愿意停泊该码头,除非承运人同意。
(4)有些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后有Free port (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区),提单也可照加,例如Aden(亚丁),Aqaba(阿喀巴),Colon(科隆),Beirut(贝鲁特), Port Said(赛得港)这些目的港后应加Free Zone,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
(5)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 Negoga/yokohama,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如到槟城目的港有三种表示:“Penang”、“Penang/Butterworth”、“Penang/Georgetown”。后两种表示并不是选港,Butterworth和Georgetown都是槟城港中的一个具体的卸货码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具体的卸货码头,提单则要照填。
案例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货从上海运到丹麦Aarhus,我出口公司在提单上有关装卸各栏填制为:Port of Lading:SHANGHAIPort of Discharge:(空白)Final destination:AARFUS单据寄到国外银行,开证行拒付,理由是AARFUS应为卸货港,而不是目的地。信用证规定的是海运,属于港至港运输,AARFUS是一个港口而不是内陆城市,因此,它只能是卸货港,而不是最后目的地。如果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从上海装船到欧洲某一港口,再通过陆运到AARFUS,那么AARFUS可做为最后目的地,而卸货港则为欧洲港口。
9. No.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的份数。
只有正本提单可流通,交单,议付,副本则不行。UCP500第23条指出,提单可以是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单据,但如果签发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应该包括全套正本。出口商应按信用证规定来要求承运人签发正副本提单份数。并在交单议付时,应提交信用证要求的份数。单据上忘记打上正本份数或某份提单没有“正本”字样,都是不符点。信用证中对份数的各种表示法:例1. Full set of B/L,是指全套提单,按习惯作两份正本解释。
例2. Full set (3/3) plus 2 N/N copies of original forwarded through bills of lading,本证要求提交全部制作的三份正本。这里的(3/3)意为:分子的数字指交银行的份数,分母的数字指应制作的份数。N/N (Non-Negotiation)意为不可议付,即副本。
例3. 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指应向议付行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是全套正本(至少一份正本)。
例4.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指制作三份正本提单,其中两份向议付行提交。
10. Mark & No.,标志和号码。
俗称唛头。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应与发票等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如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缮制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如果信用证上没有具体规定,则以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也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私下商订的方案或受益人自定。
(2)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保持原形状,不得随便错位、增减等。
(3)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 mark”或“N/M”。裸装货物能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色标志,提单上可以“Red stripe”表示。
11.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件数和包装种类。
本栏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散装货物无件数时,可表示为“In bulk”(散装)。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案例某A公司出口一笔大豆,合同规定以旧、修补麻袋包装。信用证对于包装条件却规定:“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A公司按合同规定,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提单按信用证规定“麻袋包装”缮制。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发现货物包装是旧袋且有修补,要求在提单上加注。A公司考虑提单加添批注造成不清洁提单则无法议付,以为合同即规定允许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买方不会有异议,所以改制单据为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单据交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也疏忽未发现问题,单到开证行却被拒付,其理由:信用证规定为“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而发票与提单却表示为“Packed in used and repaired gunny bags.”(旧、修补麻袋包装),故单证不符。A公司几经交涉无果,结果以削价处理才结案。
12.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品名以及其他单据如发票品名来填写,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能画蛇添足地增加内容。如信用证上商品是Shoes (鞋子),绝不能擅自详细描述成Men’s canvas shoes (男式帆布鞋),或Ladies’ casual shoes (女式轻便鞋)等。如果品名繁多、复杂,则银行接受品名描述用统称表示,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如果信用证规定以法语或其他语种表示品名时,亦应按其语种表示。
13. Gross Weight(kos),毛重(公斤)。
毛重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裸装货物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或 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
14. Measurement,尺码。即货物的体积。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小数点以下保留三位。FOB价格条件下可免填尺码。
15. Freight clause,运费条款。运费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提单签发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aid (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 (运费预付)。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明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 (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运费目的港支付)。
(3)如信用证规定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 (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提单内可注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如果卖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意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 (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者, Freight payable as per arrangement。
(5)对于货物的装船费和装卸费等负担问题,经常船方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有关条款,如“F.I.”(Free In):船方不负担装船费;“F.O.”(Free Out):船方不负担卸船费;“F.I. O.”(Free In and Out):船方不负担装船费和卸船费;“F.I. O.S.”(Free In , Out and Stow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F.I. O.S.T.”(Free In , Out, Stowed and Trimmed):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16. Special condition in B/L,特殊条款。特殊条款的例如下:
例1. Bill of lading must specifically state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ard a named vessel and /or bill of lading must evidence that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r loaded on board a named vessel in the on–board notation.
信用证要求在提单上特别地注明货物装上一只定船名的船。虽然在提单上已有一个栏目填船名,但对方仍然坚持用文字证明。这是对方强调装载船的表示。一般托运人会接受,于是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 We certify that the merchandise has been shipped on a ship name xxx.
例2. Bill of lading should mark 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evidencing shipment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这是要求强调运费根据租船契约支付,并强调装运由中国的黄埔至美国的哥尔夫波特港的特殊条款。在填写提单时,不应因这两项内容已注在栏目中填写而放弃重写一次,应在提单空白处打上Fright has been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和 The shipment has been made from whampoa, China to U.S, gulf port.
例3.来证要求:Terms as intended in relation to name of vessel, 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arrival are not acceptable.
这是不允许在有关船名、装运港、目的港表达中出现“预计”字样的条款。在具体制作提单过程中应遵照办理。
例4.来证要求:issuing company’s certificate confirming that the vessel named in B/L is a vessel of a conference line. This document is only to be presented in case of shipment be sea freight.
这是一个限制托运人必须把货物交给班轮公会承运的条款。托运人在收到来证时就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能做得到。从制作提单的具体方式来看有两种处理办法:其一是由船公司出具一张船籍证,证明装载船是某班轮公会的;其二,由船公司在签发提单时务必在提单上加注证明该船是某班轮公会的。
17. Pl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签发地点和日期。
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也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装运货物在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甚至不在同一国家。提单签发的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这对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很重要。本提单正面条款中已有装上船条款(Shipped on board the vessel named above…),在这种情况下签单日期即被视为装船日期。
18. 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批注。有些提单正面没有预先印就的类似已装上船的条款,这种提单便称为备运提单。备运提单转化为已装船提单的方式有两种:
(1)在提单的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加提单签发的签字或简签。所谓简签,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正式签字。
(2)在备运提单下端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标注。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装船后,在此栏处加注必要内容,如船名等,并填写装船日并由签字人签字或简签。
19. 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签发人签字。按照UCP500规定,有权签发提单的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如果是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与被代理人的名称和身份都应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