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目前,我国对来自欧盟10个新成员国的木制包装材料目前仍按一般规定报检入境,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检验合格后准予入境。如发现有害生物,则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准许入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国对来自欧盟国家货物的木制包装提出了熏蒸处理等具体检疫要求,并需在木制包装上加注特殊标识(按《2002年第58号公告》规定执行)。
但目前,我国对来自包括斯洛文尼亚在内的欧盟10个新成员国的木制包装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要求进行检验检疫,暂不实施《2002年第58号公告》。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际木制包装检疫标准,目前正在拟定统一的入境木制包装管理办法,并已向WTO通报(通报号G/SPS/N/CHN/42)。待新的入境木制包装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58号公告》将自行废止,所有进口货物的木制包装都将按新的管理办法进行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