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时,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票据,以便海关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能否正确填制报关单将直接影响报关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监管的各个工作环节。因此,正确填制报关单是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报关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的基本要求
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法律地位
《海关法》明确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就是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货物的必要的法律文书。它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既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进出口货运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率犯罪活动的重要书证。因此,申报人对报关单所填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写并向海关递交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齐全、清楚:
1) 报关单的填写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特别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差错,更不能伪报.瞒报及虚报。
2) 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 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 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
5) 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报关单所列各栏要逐项详细填写,内容无误;要求尽可能打字填报,如用笔写,字迹要清楚、整洁、端正,不可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6) 为实行报关自动化的需要,申报单位除填写报关单上的有关项目外,还应填上有关项目的代码。
7) 电脑预录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完全一致。报关员应认真核对,防止录错,一旦发现有异,应及时提请录入人员重新录入。
8) 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现原来填报的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一致,需立即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对原来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更改,更改内容必须清楚,一般情况下,错什么,改什么;但是,如果更改的内容涉及到货物件数的变化,则除应对货物的件数进行更改外,与件数有关的项目,如货物的数量、重量、金额等也应作相应的更改;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货物,更正单上应具体列明是那些货物作了更改。
9) 对于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三、填写报关单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当处贷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代理报关单位和自理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选用报关员并对本单位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法律责任”报关员应“完整准确地填制报关单”、“递交洪合法齐全有效的报关单证”、不按规定填写报关单将暂停或取消报关员的报关资。
因此填写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报关员必须对其一切报关行为负责,他们必须保证按照海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发现有违章、走私行为的除依法处理外,还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其报关业务、吊销有关报关员的证书。
四、海关对填报不实行为的处罚
为了有效地改进报关单填报质量,海关对单因报关填报不实,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而仅影响统计数据准确的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停止报关员报关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 填报的价格与实际不符,处以两者差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I万元;
(二) 填报其他统计项目违反规定按照其商品的到(离)岸价格计算,处以1%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对当事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罚款;
1) 报关单上的统计项目填报不全、字迹模糊不清或乱涂改的;
2) 对收取工缴费的来料加工装配成品出口,未分别填报原料费和加工费的;
3) ·对于不同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或不同产、消国别(地区)的货物,未分别填报的;
4) 实行集中报关的企业;对不同产、消国别(地区),未分别汇总填制报关单的;
5) 报关人对海关的查询未按期作出答复,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动,未及时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从而影响海关实施统计的;
6) 其他填制统计项目不符合海关要求的。
(四) 统计项目填报不实,当事人主动纠正或经海关指出后积极采取措施改正的,从轻或免于处罚;拒绝改正填报差错或经海关多次处罚仍不能如实填报的,除从重处罚外,海关可视情节暂停其报关资格和吊销有关报关员的报关员证书。
第二节 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内容及填制
进口货物报关单是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境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查验、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的法定文件。
根据海关的规定,申报单位要准确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中的下列项目:
1) 预录入编号:指预录入单位对书面报关单、或EDI报关单位对报关单电子报文的内部编号。预录入编号仅限于上述报关或录入单位与接受申报的海关之间使用,应能唯一标识该单位录入或申报的每一张报关单。凡要求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一致的,其编号规则应符合海关编号的要求,海关编号由九位数组成,其中一至二位是关区代码,第三位为年份代码,后六位为顺序号。
2) 海关编号:指海关接受申报后所作的报关单标识号。
3) 进口口岸:指货物进境内第一口岸的名称。转关运输货物,经收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海关手续,进口口岸仍应填写进境口岸的名称;如从深圳入境的进口货物到上海办理海关手续,其进口口岸一栏应填为深圳。对于原为暂时进境、后又不再运出的进口货物,货物的进口口岸也应填写原进境的口岸为准。例如在上海留购的展览品,该货原由国外空运到北京,然后由北京转关运输到上海,货物的进口口岸应填北京。
4) 备案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填报以下内容:
(一)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的
<<登记手册>>编号;
(二)<<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编号;
(四)其他经海关审批备案的合同备案号
5) 进口日期:指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船舶的进口日期以船舶申报进境日期为准,并由船舶代理公司记录在提货单上,航空器,车辆,驮畜的进口日期均由承运人记录在提(运)单上.
6)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进口的日期.
7) 经营单位: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外贸,工贸企业,接受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或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华商社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等.经营单位应为对外签约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