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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时间:2007-07-16 14:46来源: 作者: 点击: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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