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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检验指南

时间:2007-07-17 14:52来源: 作者: 点击:
  

  一、 援外物资定义: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简称“援外物资”)。

  二、 援外物资范围:
 
  (一)政府援外物资和党援(外联部援外)小额援外物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军援民用(军委、总参援外)援外物资;

  (三)国家军品民用援外物资;

  (四)企业用于援外项目施工自用的设备、辅助材料、零配件等。

  三、 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援外物资的检验放行应严格执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四、 检验项目:

  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产地、质量及检验条款。凡市场采购物资必须在“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中单独注明“市场采购”。商务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商务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发出《援外项目检验补充通知函》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将补充通知和修改后的一览表传真至综合科。

  综合科根据上述一览表所列的物资项目及其检验标准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市场采购的援外物资的检验项目包括: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包装(不包括品质项目的检验)。

  五、办理程序:

  (一)商务部援外司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审核后将援外物资检验通知函和检验一览表传真至机电处综合科。

  (二)生产厂商按照合同和一览表的规定将援外物资备齐,自检合格并且经过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

  (三)报检。报检业务在报检大厅检务处窗口。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商务部函、报检委托书、合同、装箱单、厂检合格单、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等。

  (四)组织实施检验。综合科根据《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和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中所列的物资种类和检验标准组织安排检验。

  (五)出具单证。合格的出具换证凭单或通关单、检验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在七日内将不合格情况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六、办理时限:

  援外物资的检验流程和时限应参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报检到领取单证,一般需5-10个工作日。

  七、特殊放行:

  对于因国家特殊需要,按有关管理程序规定准予特殊放行的物资(包括援外成套项目项下产权属于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机械和其他符合特殊放行要求的物资),商务部援外司向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特殊放行证明》。由国家质检总局传真通知综合科予以简化手续或免验放行。

  援外合资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或政府贴息优惠贷款项目项下的物资按正常出口商品办理检验。

  八、承办部门:

  根据规定,承担援外物资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登记备案。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综合科统一负责北京地区援外物资的出口检验和监督管理。

  援外物资中涉及到食品、钢材、化矿产品、布匹等产品的,由综合科登记汇总后将上述产品的报检单连同国家局援外传真文件一起转到相关处室。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西药、飞机、船舶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一律不办理特殊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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