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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国家的进口规定

时间:2007-07-18 15:11来源: 作者: 点击:
  

  进口证及规例
1.阿根廷于1988年着手改革贸易体制,对进口减少制约。现时大多数商品均可自由入境,毋须签证。
进口商必须向海关登记,并委托持牌报关代理人办理进口货品的清关手续。放宽进口无形中开放了登记制度,让有意经营进口贸易的人士都可以成为注册进口商,也使登记制度变成一种例行手续多于对进口商的限制。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自1998年起,进口税率平均是17%。


税项
大多数进口货品须按到岸交货价加进口关税的总值缴纳21%增值税;货品须于入境当天预缴9%增值税,     此款额日后会抵销最终应课税款其中一部分,但生产设备除外;
按到岸交货价征收0.5%进口统计费,但生产设备除外;
本产货品亦须缴纳21%增值税;
所有进口消费品须缴纳3%预计利润税,另外视产品的种类征收4%至60%消费税。


文件
商业发票(正本及三份副本)、估价发票(如有指定)、提单或空运提单(至少有一份可流转副本)、装箱单(散装商品或是种类、特点、成份及重量相同的货品,一般毋须随附装箱单)、保险证明书(若出口商购有保险,应提交证明书)、价目表(如有指定)、卫生合格证明书及卫生证明书(如有指定)。


此外,凡进口的玩具必须附有由原产地签发,并经阿根廷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签署核实的产地来源证。证件上注明产品的生产地;装货港口;装运数量及所用的计量单位;阿根廷进口商名称;向阿根廷进口商开具的发票编号;证明书签发国家的检定机关;检定地点及日期。


中国内地制造的产品经香港转运往阿根廷时,若内地出口的数量与在港转运的数量有出入,必须随附原产地签发并经阿根廷驻香港总领事馆认证的商业发票副本。认证时,须提交商业发票正本及两份副本。


标签
所有本产及进口货品均须标明原产地。


产品标准
一般承认美国、英国或同等的产品规定或标准。如有查询,可联络阿根廷工业总署,
电话:(541)3493655;传真:(541)3493644。
阿根廷的产品安全规例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由1998年9月18日开始─规定所有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机关登记。每批进口产品必须附有由阿根廷持牌工程师签署的表格,证明产品符合国际安全标准。
第二阶段由1999年2月1日开始─规定产品必须经阿根廷政府机关检定,并接受认可实验室测试。
第三阶段由2000年2月1日开始─由该日起,阿根廷实施产品安全标志制度,规定产品必须附贴安全标志并印有证明书编号。
须注意事项
阿根廷向某些类目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
海关
阿根廷海关,电话:(54)(11)4343-0661;传真:(54)(11)4343-9881;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afip.gov.ar/

  2澳洲

进口证及
限制
大多数货品都可自由进口。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货品在装运港的船上交货价征收。(海外运费及保险费用均不列入进口税计算范围内)
一般进口关税率是5%。


纺织品、服装及鞋履产品是24%至34%。


税项
根据澳洲销售税法例,销售税按海关课税值征收,税金相当于海关课税值x进口税率x20%销售税。
用以计算销售税额的货品价值是货品的买价加有关的进口关税。进口税率一般是0%至32%。大多数货品的进口税率是22%,家庭用品是12%,奢侈品是32%。
大部分食品、药物、外科用品、服装、书籍及期刊均获豁免销售税。


文件
提单或空运提单、发票及其他装运单据(装箱单、保险文件等)。


标签
规定货品须以英文标明原产地及成份。
食品、化妆品、服装、建筑材料及若干类电气设备受新订立的标签规例管限。产品标签必须印有产品名称、制造日期、制造商名称及保质期,供消费者参考。
大多数货品均须永久附贴护理标签,提供指定的资料及产品保养方法。


查询标签事宜,可联络澳洲标准组织,电话:(61)(2)82066010;传真:(61)(2)82066020。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standards.org.au/
须注意事项
用木制容器装运的货品必须附有熏蒸证明书,证明符合检疫规定。
澳洲禁止供三岁以下儿童享用的玩具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物质。
澳洲订有规例,禁止生产、进口及销售含有致癌物质卤氮化合物的服装及消费品。

海关
澳洲海关,电话:(61)(2)62756666;传真:(61)(2)62756796;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customs.gov.au/

  3巴西

进口证及
规例
巴西规定所有进口商须向巴西外贸部长(SECEX)登记。所有进口货品必须备有外贸部长签发的进口证。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一般对外关税率最高是23%,平均税率是17%。


税项
进口货品须缴纳进口关税、工业产品税及货品流通税。
工业产品税按到岸交货价加进口关税的总值计算,税率由0%至15%。
不同州实施不同的货品流通税率,平均是17%。
进口货品须负担的其他费用包括工会费(到岸交货价的2.2%);报关经纪费(进口税的1%);货仓税(进口税的1%);货物装卸费(视产品价值而定,费用一般为20美元至100美元);管理佣金(目前是50美元);进口证费(约100美元);港口附加费(到岸交货价的3%)及商船续期税(相当于海运运费的25%)。
巴西政府正实施玩具进口高关税措施,输入巴西的玩具协制编号为9501,9502,9503及9504.10均需缴纳从价税,由2000年的37%,续渐降至2003年的31%。


文件
商业发票(包括经公证行核实的来源地申报书)及提单或空运提单。所有文件必须注明巴西外贸部长签发的进口证编号。


某些货品须备有特别的文件,例如巴西农业部签发的活植物或植物组成部分卫生合格证明书;有可能传播疾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证明书;以及二手商品、机器及装置的检验证明书。


由二千年起,源自香港或中国含木包装材料的货品运到巴西,必须经若干薰蒸后曝气处理程序及符合文件规定。建议出口商在出口有关的货物到巴西前,领取有关的官方盖印的熏蒸证书。
标签


所有本产及进口货品均须标明原产地,并在标签上注明产品规格、数量(以公制单位或公制等量单位标示)、成份、价格、保证、来源地等资料。标签资料必须附有葡文译本。


产品标准
一般承认美国通用的产品标准。查询详情,可联络以以下机构:电话:(5521)7791409;传真:(5521)7791631。


须注意事项
巴西向某些类目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关税,当中包括碳酸钡、座台电风扇、挂锁、大蒜及铅笔。

海关
巴西海关,电话:(5561)3144000;传真:(5561)223-5239。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fazenda.gov.br/

  4加拿大

进口证及
限制
加拿大规定以下产品入境时须附有进口证:药物;少数农产品;若干类目纺织产品与服装;天然气;以及用于生产原子能的材料及设备。


中国内地和香港制造的纺织品及服装受配额限制,须附有相关的配额签证。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货品的交易价征收。交易价是指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货品价格,当中包含佣金、经纪费用、包装费、专利权税及货品运往加拿大口岸的运输费用。


根据加拿大普及特惠税制度,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进口的货品可享有关税优惠。
进口税率由0%(原材料)至15%(工业制品)。


税项
协调销售税在纽芬兰、新不伦瑞克及新斯科舍三个大西洋省份实施,标准税率是15%,按货品及服务的完税后价值计算。


加拿大各省均有征收省份销售税,但上述三省除外。省份销售税税率由各省自行厘定。
阿尔伯达省─不征收销售税;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完税后价值(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的7%;
马尼托巴省─7%;


西北地区─不征收销售税;
安大略省─完税后价值(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的8%;
爱德华王子岛─完税后价值加商品及服务税总和的10%;
魁北克省─海关课税值的7.5%;
萨斯喀彻温省─完税后价值(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的7%;以及
育空地区─不征收销售税。
除上述三省外,各省对大多数进口货品均征收相当于完税后价值7%的商品及服务税,但基本杂货、处方药物及医疗仪器、大部分农产品及水产、大多数教育服务等除外。
若干类目产品(包括手表、珠宝)完税后若价值超逾50加元,须缴纳10%消费税。其他须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包括烟草、香烟、烈酒及餐酒。


文件
海关发票、产地来源证、货物管理单据(提单或空运提单)、政府规定的文件、进口证及许可证(如适用)、商业发票(提供买家与卖家的资料、货品价格和装运数量的详尽说明),以及其他装运单据(如保险文件等)。


加拿大规定凡价值超逾1,200加元的进口商品,必须备有加拿大海关发票或同等发票。香港的商业文具公司也有提供这类发票。


标签
加拿大规管产品标签及标志的主要法例有《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度量衡法》、《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及《贵金属标志及标签法》。


标签上的资料须以英文及法文标示。附贴于预先包装消费品上的标签必须印明产品名称、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商标、产品成份、品质和数量。


凡属危险性质的家庭用品及含纤维成份的纺织品,均须附加带有警告标志的标签。


须注意事项
某些类目纺织品及服装受加拿大进口配额限制。
输往加拿大的产品如有使用木垫料、木制货盘、板条箱或其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经特别处理,并附有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书、植物检疫证或其他处理证明书。
查询加拿大产品标准求要求,可浏览加拿大产品标准局,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scc.ca/
海关
加拿大税务局辖下关税、消费税及税务部,电话:(1)(613)9957691;传真:(1)(613)995-0114;网址:
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ccra-adrc.gc.ca/
外交及国际贸易部进出口管制局,
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dfait-maeci.gc.ca/menu-e.asp

  5墨西哥

进口证及规例
香港对墨西哥的主要出口产品(包括电子产品、电脑与电脑部件、纺织品与服装、鞋履、钟表、玩具及家庭用品)均毋须申领进口证。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


税项
本产货品及大多数进口商品均须缴纳15%增值税。进口货品的增值税按到岸交货价计算,但某些药物及基本食品获豁免增值税。进口货品还须缴纳相当于到岸交货价0.8%的海关服务费。


文件
要求的文件包括:商业发票(以西班牙文编制);提单;装箱单;保证为订价过低货品缴付额外关税的证明文件(如适用);货品符合墨西哥产品安全及性能所发的规例证明书(如适用);性质特殊的货品必须出具特别证明书(例如卫生合格证明书、兽医卫生证明书、自由销售证明书、检验证明书);以及「货价申报书」。进口文件须由持牌墨西哥报关经纪人制备及提交。
查询出口付运前检查的需要,可联络通用公证行有限公司(SGS)。


标签
依法须附贴标签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贴妥西班牙文标签,否则会被禁止进口。若进口商于墨西哥海关能出具标签核证中心的合约,可获豁免遵守此规定。


大体上,零售产品的标签(一般称为NOM50)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数量、生产者及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和地址、原产地、适用的警告语句、以及指示消费者参考产品说明书。所有在产品上显示的资料,必须以西班牙文表达。


墨西哥目前实施三项与标签有关的新标准,分别是适用于纺织品的NOM-004-SCFI-1994;适用于预先包装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NOM-051-SCFI-1994;以及适用于不受强制标准规管消费品的NOM-050-SCFI-1994。
若干类目的产品须附贴标签,当中包括镀银及镀镍制品、服装、皮革制品、包装食品及饮品。


纺织品及服装上的标签应注明制造商或墨西哥进口商的名称、品牌名称、产品所用材料、尺码、护理方法、原产地等资料。


食品及不含酒精饮品的标签(NOM-051-SCFI-1994,又称NOM51)必须载有以下资料:产品名称;内含成份;数量;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进口产品必须向墨西哥商务部呈报此资料);产地来源;货品批号;失效日期,贮存方法(例如「保持冷冻」);营养资料;进口商名称及注册编号。如情况适当,标签应印明产品的烹制及食用方法。


若同一包装内有多件产品,毋须每件产品都附贴标签,但须标明「不得分散销售」字样。每件产品必须标示失效日期及货品批号。


查询标签事宜,可致电热线电话:(525)7299486。


产品标准
墨西哥划分两种产品标准:法定标准(NOM)及自愿性标准(NMX)。
墨西哥法定标准(NOM)规定进口产品经测试合格后,始可在市场上销售。墨西哥只承认本身的NOM安全标志,美国及加拿大的安全标志(例如U/L,ETL,CSA)不获该国政府承认。产品测试签证必须由墨西哥(DGN)或其他认可的独立签证机构签发。产品进口前必须具备该签证认可才能入境。申请NOM签证时须附上货品样本到上述机构测试。


若干产品受墨西哥NOM法定标准管辖。
包装标签一般须以西班牙文标示规定的商品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由有关的NOM标准界定,一般包括使用须知、警告语句、产地来源、生产者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进口产品的标签必须注明进口商的名称(或注册编号)及地址。
总括而过言,NOM规定:
产品必须在墨西哥接受测试。
只有墨西哥公司才可持有NOM证明书。
文件必须以西班牙文编制。
产品安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NOM证明书持有人须承担产品安全责任。
以下产品必须附有墨西哥安全标志:
供家庭、办公室及工厂使用的电子或电气产品;
电脑局域网(LAN)设备;
照明装置;
轮胎、玩具及学校用品;
医学设备;
有线及无线电讯产品,例如有线电话、无线电话等;
凡以电气、丙烷、天然气或电池驱动的产品,必须经墨西哥测试后方可入境。
由于墨西哥对产品规例不时改进,出口商应尽量在出口前向当地入口商了解清楚。
查询墨西哥产品标准可联络:(电话:(525)7299475-6,传真:(525)7299484)
须注意事项
中国内地及香港制造的产品有部分受墨西哥的反倾销监察,受限制产品包括:
用可锻铁制造的螺纹接头;蜡烛;鞋履(分类协调制度6401、6402、6403、6404及6405);氟化物;脚踏车;脚踏车轮胎内胎;黄铜挂锁;脚踏车轮胎;铅笔刨;已缝合制品(其他已缝合的纺织制品);已缝合制品(非针织或织服装);已缝合制品(针织或织服装);铅笔;牙线;纺织品(棉);纺织品(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纺织品(人造连续长纤维);纺织品(人造切段短纤维);纺织品(纱罗);钢及铁制阀门;玩具;球形门拉手用门锁;婴儿车;喃唑酮;餐具、厨房餐具或散装厨房用具;电动机器、电器及设备和零件;有机化学产品及工具。
海关
财政和公共信贷部海关总署,电话:52(5)2283436;传真:52(5)2283353。

  6波兰

进口证及规例
波兰境内所有经济单位均可经营外贸,毋须取得政府批准。受配额限制的产品大致上有烟、酒产品及燃料。
进口某些农产品、药物、某类能源产品、军事设备等,必须向经济部申请许可。


进口税率
海关税率由0%至45%。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港产货品必须缴付基本税率,但中国内地制造的部分货品进口波兰可享有优惠税率。
工业产品进口税率平均为7.73%,而农产品及食品则为19.53%。


税项
本产及大多数进口货品均须缴纳22%增值税。


文件
所有进口货品必须备有发票及产地来源证。某些商品或须提交其他文件,例如兽医卫生证明书及卫生合格证明书。波兰进口商办理货品清关手续时,须出具海关课税值申报书、产地来源证、运输单据及统一管理文件。


海关根据统一管理文件,以及随附的报关单及产地来源证管制货品的进出口。
统一管理文件是欧盟诸国一致承认的跨境贸易文件。该文件有助于促进欧盟各国的跨境贸易,使进口公司能够凭一份文件就可安排货品从入境口岸运往欧盟各国市场。


标签
所有包装产品或罐装食品必须附有波兰文标签,注明产品成份、营养价值、建议食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重量等资料。


产品标准
根据波兰的测试规定及认证法例,凡有可能危害消费者安全的本产及进口产品,或是用于保障生命、维持卫生及保护环境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附贴B标志(B代表bezpieczny,是波兰文「安全」之意)。这类产品包括燃料、机器、家用化学产品、精密电子工程及电机工程仪器、建筑材料及运输工具。
波兰设有17间独立的检定办事处,负责签发证明书。如想索取这些办事处及认可实验室的名单,请联络波兰研究及检定中心,
电话:(4822)430596,内线312;传真:(4822)472244。
要获得B标志证明书,须向波兰研究及认证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认证申请书;
产品文件;
填妥的问卷;
由认可实验室发出的产品测试报告;
认证办事处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指定的产品必须展示规定的安全标志,或证明已符合安全规定。
其他波兰常用的产品标准包括:波兰标准委员会(PKN)的PN及波兰工业部或商会的BN。
海关
中央海关办公室,
电话:48(22)6944946;传真:48(22)8273427。

  7俄罗斯

进口证及
限制
入口贸易体制已减少进口制约,所有的机构及个体均可在无特别限制下进行国际贸易,而大多数商品亦可自由进口。


进口签证及其他限制只限于某类货品:彩色电视机、贵金属、宝石及半宝石、杀虫剂及部份战略性产品。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货品到岸交货价征收。
一般进口关税率由5%至30%。
入口税率分四层:最优惠国入口货物征收一般税率、发展中国家可享比一般税率低、未发展国家免入口税、而其他国家未被列入以上一项需付一般税率的两倍。
香港及中国出口的产品到俄罗斯可享优惠税率,即一般税率的75%。(不包括:纤维衣服、鞋履、贵重首饰、仿首饰、电子消费产品、电话、集成电路及钟表。

税项
大部份入口货品均需缴付20%增值税,而食品及儿童用品则付10%,高科技、棉花及药物则免缴增值税。
此外,部份奢侈品如:烟、酒、汽车、石油及首饰,更需缴付25%至90%消费税。


文件
发票、提单或空运提单、产地来源证、装箱单、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及产品标准证明书。


标签
规定货品须以俄文标明或外文及俄文同时使用。
食品标签必须印有: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保质期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责任由入口商承担。
非食品标签必须印有:产品名称、产地来源及制造商名称,及提供使用方式、产品特性、安全使用规则(如需要)。


产品标准
所有消费品、食品及部份工业品均受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及其他法定机构的强制性安全条例限制,每次产品入口均需附上有关的产品标准证明书。


然而入口产品如附合以下五个国际组织的安全标准其中之一个,
有关资料,可向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Gosstandardt)查询,(电话:(7095)2364044及传真:(7095)2376032)


须注意事项
产品入口俄罗斯如未附有有效的标准证明书,将被当地海关送往当地的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分行测试及收取储存费用。同时,当地的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分行并会通知货物供应商及进行测试。
以上程序并不适用于食品、兽医用品及壳类产品,此类货品的检疫及签证则属国家检验检疫及卫生部门所负责。
海关
俄罗斯海关,
电话:(7095)2674261及传真:(7095)9754823)。

  8.沙特阿拉伯

进口证
沙特阿拉伯因宗教、卫生或保安理由,至今仍限制某些产品进口,当中包括含酒精饮品、非医用药物、回教以外的宗教用品、武器及与武器相关的电子设备。


以下产品须取得沙特阿拉伯政府特别批准或签证,始可进口:农业用种子;活动物、活鱼及冻肉;书籍、期刊、电影及录影带;宗教用品;化学产品及有害物料;药用产品;无线设备;含酒精产品,包括香水;天然柏油;文物仿制品。


沙特阿拉伯严禁以色列货品进口。身为阿拉伯联盟的缔约国,沙特阿拉伯根据联盟议定的抵制以色列措施,将所有被视为以不同方式支持以色列的外资公司列入黑名单。不过,发起此项抵制的国家近期已放宽限制,因应个别情况容许本土公司与黑名单上的公司通商。货品进口沙特阿拉伯毋须签证,但只有该国公民才可进口货品作转销之用。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到岸交货价征收。
大多数进口货品须缴纳0%至12%进口税。
凡与本产货品构成竞争的进口商品,包括水泥、钢材及肥皂,须缴纳20%进口税。
烟草产品的进口税率是30%。
必需品(例如食品、教育与卫生用品)及本地工业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可获豁免进口税。


税项
不征销售税。
文件
商业发票、产地来源证、提单或空运提单、轮船或航空公司证明书、保险证明书(若货品以到岸交货价付运)、天祥公证化验行签发证明产品符合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规定的证明书(如适用)、辐射证明书(如适用),以及装箱单。
装运单据须经沙特阿拉伯总领事馆确认合法。港商如需办理此认证手续,可联络阿曼驻香港总领事馆。该领事馆是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在香港的代表。


标签
任何进口沙特阿拉伯的产品必须符合该国的标签及标志规定,尤以食品、个人护理用品、卫生护理用品及药物为然。查询标签事宜,可联络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电话:(966)14569900;传真:(966)14520086
产品标准
玩具产品须符合安全规例。
电器及电子产品须符合产品标准规例。
某些产品需先进行测试,才获签发安全证书。
须注意事项
食品及农产品、电子及家庭用品、汽车产品、化学产品及其他杂项产品须接受装运前检验。
至于其他产品,只要出具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便可简化入境时的清关手续。
海关
沙特阿拉伯海关,
电话:(966)14013334;传真:(966)14043412。

  9.南非

进口证
大多数货品均可进口南非,不受限制。
某些类目的产品列为不准进口商品,当中包括水果;鱼类;某些蔬菜及农产品;餐酒;枪械;二手货品及赌博游戏机。这类产品须领有进口许可证,始可入境。


进口商如需申领进口许可证,须向进出口管制司登记。进出口管制司代表财政部和贸易工业部办理进口签证事宜。


进口税率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在出口国的船上交货价征收。
进口关税率如下:初级产品及半初级产品是0%至10%;生产设备是0%至10%;各种部件是10%至15%;消费品是15%至30%。


税项
进口货品须缴纳14%增值税,但食品不在此限(包括米、蔬菜、水果、奶类、棕色小麦面粉、蛋和豆类,但不包括肉类、鱼类及白面包)。
下列产品须缴纳消费税:含酒精及不含酒精饮品、烟草产品、矿泉水、某些石油产品、汽车、办公室机器、菲林及奢侈消费品,例如化妆品、家居消闲用品及电单车。


文件
商业发票、产地来源证、提单或空运提单、轮船或航空公司证明书、保险证明书、装箱单、临时发票(如适用)、进口许可证(如适用)。
指定类目的产品须申请进口许可证。许可证只签发给已登记的进口商。一般规例是在任何历年内发出的许可证,只对同一年内进口的商品有效。如想申领进口许可证,可与进出口管制局联络。地址:
电话:(2712)3109791;传真:(2712)3227408。


标签
药物、餐酒、食品、化妆品、牙膏、含氟化物的粉末及漱口剂须符合特定的标签规定。某些类目的产品须附有英文及南非荷兰文标签。
产品标准
目前共有43类产品须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当中包括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加工海产及罐装肉类。如想查询南非的产品标准,可联络南非贸易工业部辖下的外贸关系局局长,
地址:电话:(2712)3109791;传真:(2712)3207905;也可联络南非标准局,地址:
电话:(2712)4287911;传真:(2712)3441568。
须注意事项
南非关税及贸易委员会已对香港及中国内地出口的不钢制凹形器皿展开反倾销调查。
海关
查询进口许可证详情,可联络:电话:(2721)4617191;传真:(2721)4651291;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dti.pwv.gov.za/dtiwww/。
查询南非的进口政策及关税事宜,
电话:(2712)3149911;传真:(2712)3257992。
网址:http://202.130.163.34/han3/2/1/1/0/0/0/0/
www.sars.gov.za/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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