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报检的要求
1.报检单位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报检时填写登记号;报检员在报检时应该出示报检员证。
2.每份报检单限填一批货物,特殊情况下,对批量小的同一类货物,以同一运输工具,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同一报关单的货物,可填写同一份报检单。
3.应附资料:合同、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等;
4.凭样成交的应提供成交样品。
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件数及种类: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三来一补、③边境贸易、④进料加工、⑤其他贸易。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 ,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出境货物报检时间和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影子阿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