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本细则根据以下海关制度,规定了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运送货物的货运报关单填写办法:出口海关制度;为自由流通生产的商品海关制度;海关库制度;拒绝有益于国家的海关制度商品临时进口(出口)海关制度;免税贸易商店海关制度;再出口海关制;关境外商品加工海关制;海关临管下一的商品加工海关制;关境内商品加工关制;过境运输海关制。以及往哈萨克坦共和国海关所属的海关仓库运关商品时,填写配套项目建设的总的货运用报关单海关条例。
1.2.一套货运报关单主页(1号关单),由4个装订页组成,并且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情况加上2号报关单,即附页。
1.3.货运报关单的主页(1号报关单),用于对同一种名称的商品情况进行说明(与号等级的外经活动商品名称一样的分类法)如果对这些商品规定了同样的海关制度。
1.4.在说明几种名称的商品时应用附页(2号报关单),附页是货运报关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都有可以说明3种名称的商品。
1.5.一份货运关报单(包括1号和2号报关单)可以填写100种商品名称的情况(同时一份主页只能附上33份以内的附页)。附页的填写规定与货运报关单主页相应栏的填写相似(A栏除外,报单附页不填A栏)。
1.6.货运报关单不应涂写。纠正方式是:先把错误部分划掉,盖上章或用手填上相应情况。每次这样的收错应由代理人证明签字无误并盖上代理人的印章。
1.7.货运报关单就用计算机打印装置或打字机以哈语或俄语填写。在某些情况下可用手填写商品价值指标(发票和海关价)。比如其数值超过9位数时。
1.8.如果货运报关单任何一栏的正文资料重复,那么该栏可以诸如"参见1号栏"的形式授引。商品代码不采用引文。
1.9.对于某些可能性不征收海关税,且一些经营济政策(许可证制、配额制等可不适用于这些商品上的商品,许允以这些产品的规格说明、装箱单或货单的形式代替附页。在这类商品清单上应指明商品名称,商品在外地人经活动商品表中的代码、商品的数量、毛重及海关价值。
1.10.在货运报关单上如有任何一栏未填,而又必须说明商品表情况(如企业名称、车箱号、集装箱号等),可在报关单背面加以说明,证明签字无讹并应盖上章。而在报关单相应栏上应注明"参见背面"。检查机关的复核戳和签字也可用在货运报关单的背面。
1.11.不允许使用货运用报关单空白单证提供本细则未规定提供的信息。
1.12.海关应登记报单和货运报关单主页第7栏注明的附页情况,并在每个附页A栏下部根据本细则2。4条中摘录的公式登记上报单登记号和日期。
1.13.货运报关单分配如下:第1页留在海关并由专门的档案馆保存;第2页(统计页)转交统计机关;第8页返还关者;第4页:1)在出口商品时附上商品附寄文件并随商品一同发往其活动区域设有过境点的海关;2)在进口商品时留在办理海关业务的海关的海关课税价值科。
1.14.为便于理解,对下列几个名词作一说明:"运用输文件"--根据其实现国际货物运输的文件,包括据其将货物运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商品出口时)文件,和据其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将商品(进口时)按统一批量、总批量和混合批量的形式运到指定地点的文件;"发货人"--运输文件上指明的为将货物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境能完成货物装载行为并将其转交货物承运人的人;"收货人"--运输文件上指明的预先决定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口商品的人;"财务调节责任人"--签订了外贸买卖合同或换货合同并据此实现了结算的哈萨克斯坦人;"发票价值"--根据商品外贸买卖合同或换货合同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商品价值,或对应补偿供货的商品价值;"海关价值"--根据哈萨克共和国海关法确定的商品价值;"贸易国"--在其领土上注册(居住)的人,无论其国籍,并与哈萨克斯坦人签订了合同人人的所在国。是同.
1.15.以下商品可按照同一批商品申报:1)根据已签订的合同一个月一次通过管道运输或按输电线路提供的商品或电力;2)由一个发货人根据同一份外贸合同一个过境点用同一种运输工具指的是非曲直无论其数量和运输凭证,应是同时办理了海关手续的;3)由同一个发货人根据同一份外贸合同一个活动区域设有过境点的海关,用同一种无论其数量和凭证同时办理了海关手续的运用输工具往同一个收货人处进口的商品。在中报1)2)点指定的商品时,应在货运报单的相应栏内填写上运输工具的数量,其简称并写明"请参见背面"。在货运报关单第一和第四页背面应写明运输工具的号码和运输凭证的号码。例如:在按照3)点指定的条例往同一个收货人处派3辆汽车运用送货3种名称的商品时,应填写好货运报关单的主页和附页。在第三者18栏应指明:请参见背面。
在货运报关单第一页背面写明了汽车号码:1--A777AE12245552--A778AE34323333--A779AE67465431.16.在提交有关外国人的货运用运用报关单资料时,应写明公司地址、法人代表或自然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上的居住地地址。
二.根据出口海关制度出口的商品货运报关单填写规则
2.1.报关时应填写货运报关单的如下栏:数字--1、2、3、4、5、6、8、9、11、12、14、17、17A、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1、32、33、35、36、37、38、39、40、41、42、44、45、46、47、48、54;字母栏--A、B栏。2.2.海关负责人应填7、#、C栏。
2.3.货运报关单各栏的填写规则如下:
第1栏:"申报类型"本栏第一分项应写明"经济代码",本栏第二分项应写明根据本细则附件1列出的经哈萨克斯坦和国关界运送商品的手续类别海关制度的双位数代码。
第2栏:"发货人"该栏应写明有关发货人的情况:"企业、单位、机关的名称和地址,证明身份的自然人的地址、姓名和有关证件资料。在"N"符号后该栏下半部分应写明根据附件2所列出的单位性质的代码。
第3栏:"附页"如果使用附页,应填写本栏。本栏第一分项应写明附页的序号,第二分项应写明提交的包括附页在内的货运报关单总页数。例如:有一份含有两张附页的货运报关单在其主页上应写明1/3页,在其第一张附页的货运报关单在其主页上应写明2/3页;第二张附页上写明3/3页。
第4栏:"发货明细单"在使用商品清单填写,并应写明所附的总页码数。第5栏:"商品总称"该栏应写明同批申报的货物总件数。在经关界运送散装、灌装货物、管道运输商品、沿线路输电及灌装货物时,应在本栏填写"0"。对于用集装箱、箱子或在运货托盘里转运的商品,应相应地写明集装箱、箱子子或运货托盘的数量。
第8栏:"收货人"该栏应写明收货人的情况:外国企业的姓名和地址或自然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9栏:"财政调节负责人"该栏应写明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或证明身份的财务调节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证件资料。如果财务调节负责人又是发货人,应在第2栏做脚注(参见第2栏)。在"N"符号后本栏上半部分应写明根据附件2列出的单位性质分类表、或法人的代码。在按照与商品买卖或易货合同不同的合同运送还商品时,不填写本栏。第11栏:"贸易国"本栏应根据附件3列入的世界各国类别表填写贸易国代码。
第12栏:"海关课税总值"该栏应填上根据主页和附页第45栏指明的商品海关价数额算出的报关商品的海关课税总值。第14栏:"报关人"该栏应写明海关经纪人的名称和地区性址。在符号"N"后本栏下半部分应指明作为海关经纪人发放给其许可证的号码和日期。在职发化人或财务调节责任人是报关人时,应在相应栏加以说明(参见第2栏或第9栏),在本栏下半部分还应根据地附件2列出的单位性质表填写上相应的单位性质代码。
A栏:该栏应写明有关报关人帐户的资料,这些资料应从每个新的应填事项算起并应在每个事项前注明顺序号:1--指以坚戈计算的结算帐户的号码,应写明开设了报关者结算帐户银行名称及地址;2--指外汇往来帐户号码,应注明开立报关者外帐户的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17栏;"指运国"该栏应根据附件3所列的国家分类表写明货物指运国的简称。如果在执行合同时不知道货提运国的名称,就应写明贸易国简称。
17A栏:"指运国代码"在该栏应根据附件3所列出的世界各国分类表注明指运国的数字代码。
18栏:"发货时的运输工具"在该栏的左分栏处应写明运输工具的数量,空格后应注明将货物运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的过境点运输工具资料(海船或内河船名称,航程号和气船的船舷号,火车车厢号,公路运输工具的登记号码及其它类似资料)。
第23栏"外汇牌价"本栏应填写自收到办理海关手续的货运报关单起由哈萨克斯坦和国国家银行规定的当日外汇牌价:应按22栏左分栏处写明的外地人汇牌价填写;应按与美元牌价的分式填写。
第24栏"交易性质"本栏应根据附件7所列的交易性质分类表写明交易性质代码。第26栏"国内的运输种类"本栏应根据附件8列举的运输种类分类表写明运输工具种类的代码。
第28栏"财务和银行报表"根据按其运出商品的商品买卖合同首先进行结算的银行证明,在本栏写明应填项目,并应在每一新行填上顺序号;A在根据外汇结算合同出口商品时应写明:1)合同证号;2)银行简称;3)银行地址(包话所在城市及邮编);4)出口商的过渡外汇帐户号码。B.根据以哈萨克斯坦本国货币结算的合同出口商品时应写明:1)银行代码;2)银行简称;3)银行地址;4)银行坚戈结算帐号。B.在根据易贸货交易或其它种类的合同时不填写本栏。]第29栏"边境海关"本栏应写明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界过境点的海关机构,并应在本栏右上角填写上按照附件9所列的办理海关手续的哈萨克坦和国海关及其分支机构分类表边境海关的代码。
第30栏"商品检验地"该栏应写明在办理海关手续期间商品临时存储仓所在机构的许可证号码。如果商品是在存储该商品的机构之外的地方办理的海关手续,应在本栏填写上临时存储该商品的机构许可证或计入该商品数量的海关仓库许可证号。
第31栏"货件及商品说明书""货物标志及数量--集装箱号码J--商品说明书"本栏应写明商品名称及包括商品型号、类型、尺寸、国家标准、参数等在内和商品技术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