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
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
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
口货物登记手册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向,入、出境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须交验下列单证:
(1)注有“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字样的绿色《进(出)
口货物报关单》(注:专用报关单与普通报关单所要填列的内容完全
一样,一式四份(注:补偿贸易产品出口时,还需递交一张黄色的《
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便凭单办理退还国内产品税),
(2)发票、装箱单;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其中,补偿贸易项下进口的料、件、设备和补偿出口的商品属于
国家规定须领取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须提交《进(出)口货物许
可证》。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和生产所需进口(包括国家限制
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不包括小轿车、面包车),工具及
厂房装修材料和自用燃料,以及出口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
规定不许搞的18种商品外),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4)《出口收汇核销单》(仅用于出口)。
二、海关查验放行。海关对经营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单
位交验的上述单证进行审核并查验货物,如符合进(出)境要求的,
由海关在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予以放行(海关认为必
要时,可对加工装配项下进口料、件取样,并派员或指定有关人员押
运)。
〖说明〗
(1)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口的料、件、设备和加工装配的成
品,均系保税货物性质。上述料、件自进口之日起至成品出口之日止;
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止,均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对外经贸
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和海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出售,转让调
换、抵押或移作他用。
(2)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合同执行完了后,经营单位应于合
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或产品出口之日起1个月内,凭当地税务机关
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
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3)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经加工成品后如不直接出口,
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
加工装配时,转让单位须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双方签订的购销
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4)加工装配项下有关料、件和加工成品,如因故需要转为内
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
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再按一般进
口货物的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章纳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
品,尚须申请并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