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执业资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证人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持证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
(2)证书有效期三年。持证人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其证书自动失效。
(3)持有资格证书的报关员,其证书有效期在担任报关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期间内自动延长,但因各种原因脱离所服务的报关企业时,应持证书及所在企业的证明文件到注册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注销,持证人不得办理新的报关员注册。海关应在证书的“报关员注册情况登记”栏下半部分填写注销登记。同时,在证书的“资格延期登记”注销,持证人不得办理新的报关员注册。海关应在证书的“报关员注册情况登记”栏下半部分填写注销登记。同时,在证书的“资格延期登记”栏中签注自注销之日起延期两年有效期的其他证书自动失效。
(4)持有资格证书的非报关员,如有企业聘用,即可持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到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手续。持有证书的现职报关员,主管地海关应要求其在收到证书一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填写《报关员注册申请书》(资格证书的编号填写在《报关员注册申请书》的“备注”栏中)申办报关员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