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口岸通关指南
一、进口管制
在一般情况下,南非进口大多数商品不受任何限制,但有些商品进口必须经**部门的批准,或必须申领进口许可证。发证单位是南非贸易工业部的进出口管理局。要求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商品主要包括消费品(如食品、服装、纺织品、鞋和书籍)、木材、纸张、发动机、航空燃料、精炼石油产品及各类化工产品。无需领取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有原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一般工业用品、生产汽车用原装设备的新零件、装配件及材料。南非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商品、废料和残品。欲进口二手货设备必须向南非贸工部申请领取许可证。旧服装只能作为慈善捐赠品送给教学和其他慈善机构。此外,南非商人在与中国商人进行易货贸易之前需首先征得南非储备银行的同意。
二、进口关税
自1995年5月以来,南非海关开始实施一项8年期关税调整计划,试图简化关税制度,推选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地方工业发展。根据该计划,到2002年,南非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关税将从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车进口关税从65%降至40%,零配件进口税从50%降至30%。南非海关进口关税是依据产品分类与号码协调制而确定,包括 13000个子栏目。进口商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海关估价法,按照商品出口国的离岸价格( F.B.O)计算而征收关税。南非大多数进口商品有关税率在5-25%之间。对虚假申报、低估价格和使用不完善的发票,都将被南非海关视为该受处罚的行为。处罚后果由进口商承担。
三、进口单证
向南非出*需提*下列单据给海关: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装箱单、进口商要求提供的其他单据。在货物到港之前,应至少将32份正式商业发票的复印件寄送到收货人手中。对于出口某些标明有可能征收反倾销税的货物,还需提供原产地证书。要提供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有:不锈钢餐具、厨房用具或其他家用品及直径不超过70毫米的水杯、未涂瓷釉的铁或钢(不锈钢除外),汽车空气过滤器、摩托车滤油器及汽车过滤器配件、无线电电话接收器及无线电广播器材。一般而言,南非海关会通知进口商某特定产品是否需要原产地证书。值得一提的是南非储备银行允许南非进口商对空运到南非的货物,在其运出但尚未清关之前取得外汇予以支付。条件是提供一份有南非空中货运商联合会签署,并盖有“FOR EXCHANGE CONTROL PURPOSES ONLY”字样原始印章的空运提单。
四、仓储和运输
南非有关法律规定,除海关关长特许之外,所有货物在到达南非后必须在 7天之内卸货并运离码头。不然,海关人员可以将货物运往海关仓库,并按照每周2兰特/100公斤的标准收取保管费。如货物在 3个月内无人领取,海关有权将其公开拍卖。进口货物在完税之前可以存放保税仓库并可保存到使用、再出售和再出口之前。需征倾销税或特别税的货物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在南非海关提供内地运输办理设施。进口商办理完入关手续之后,即可办理内地运输手续,进口商品需运至内地的最终目的地,可直接在卸货地点办理结关手续,甚至对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出口商可以选择。
五、临时进口证(ATA CARNET)
ATA CARNET是专门为简化临时进口物品的海关手续而设计的一种国际性海关文件,适用于所有 ATA海关协定的缔约国。对于商业样品及展示输入的展览、科学、专业及用于其他方面货物,免除普通海关手续并可获得特准进口,简化了这些物品的进出口程序。每一个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 1年。临时进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展览会、交易会和其他会议情况下,用于展示或使用的物品;
2.用于演示或暂时使用的专业设备,如:新闻设备、电影摄影设备、工程设备、地理测量设备、医用手术设备、电动设备、考古设备及娱乐设备;
3.用于展览或演示的其他商业样品。易腐及消耗品不适用临时进口证。
一、坦桑尼亚海关的监管制度
坦桑尼亚海关全称为“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关税与消费税部”(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OF TANZANIA REVENUE AUTHORITY)。它在税务局中与征收增值税和收入税以及其它税收的部门并立。坦桑税务总局归坦桑尼亚财政部领导。坦桑尼亚税务总局局长被称为GENERAL COMMISSIONER(委员会主任),海关的关长被称为 COMMISSIONER(委员)。
坦桑尼亚海关内部分为口岸管理,税务征收,税务稽查,统计和计算机联网,财务等部门。它在坦桑尼亚的所有边境口岸都设有分支机构。其职责范围除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以外还包括对进口和国内生产部门出产的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坦桑尼亚对于烟、酒、软饮料、车辆燃油、彩电和小客车在购买时征收消费税)。
海关征税。坦桑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在征收关税的同时还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涉及的话)。这样,经过海关课税的商品,只要一经提出就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通过海关上税的增值税发票,在将来货物转销时,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评定货物底价和计算收入税的依据。坦桑海关依据坦桑财政部的批示对于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实行缓征。当设备投入生产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应收的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保税区和货物转运。坦桑尼亚目前没有保税的出口加工区,只有港口保税区。其进口货物在报关进口之前,可以存放于港口保税区。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它国家只收取保存费,不收税收。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海关只退增值税税不退关税。空运的转运管理办法和海运基本一致。通过坦桑陆路转运到其它国家的货物,要经过坦桑海关的批准,在海关的监督下经过事先确定的路线和运输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入境和离境。坦桑也实行保税仓库制度。在货品出库以后才上税,并允许将库内货品免税退回境外。
商检。坦桑尼亚没有设立自己国家的商检机构,通常委托瑞士的国际商检公司代为办理进口商检。具体实施办法见下述内容。
二、关税计征制度
坦桑尼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字国。鉴此,坦桑尼亚必须履行包括海关估价协议(A C V)在内的WTO协议。(A C V)须于2001 年 1 月1 日起执行。 这一协议提供了一个新的海关估价系统,其公正、统一、自然而又符合商业实际。(A C V) 禁止使用随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该协议规定六种海关估价办法。这些办法是有等级的并且必须被按照严格的顺序使用。
这六种办法如下:
1、进*货物*易价;
2、同样货物交易价;
3、类似货物交易价;
4、推论价格;
5、计算价格;
6、倒推价格。
交易价格无论何时总是尽可能被使用。其它可选办法只在办法(1)无法适宜的条件下才采用。
在引用(A C V)的同时,对价值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现行的装船前商检(PRE-SHIPMENT INSPECTION,PSI)和非装船前检查处理办法(NON-PSI)从进口申报表(IMPORT DECLARATION FORM,IDF)到国内检验报告(INTERNALFINDING REPORT,IFR)都将继续保留。这样做是为了覆盖进口到坦桑尼亚的商品全部范围。
进口者将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交纳 IDF(进口申报表)和相当于进口商品FOB价格 1.2%的IDF费(进口申报费)。进口者将被开给一个临时的分类和估价报告(PCVR)。由COTECNA 估价的(PCVR)将说明被检货物的特征、分类和价值,它还将包括一个签字盒,允许进口者对COTECHA 所做的估价表示同意或持反对意见。
如果进口者同意被估定的价格,他将被开给一个最终的分类和估价报告(FCVR)和单程进入单据(S B E)。 在进口者对海关表示反对COTECNA 的估价案例中,他们将被给予“在抗议情况下”对他们的货物清关的权利。进口者将签署并投递(S B E) 到申报信箱,声明他们对COTECNA的估价表示反对,在指定银行海关帐号的预付科目中存入与按COTECNA 的估价所计算出的税费数额相应的款项,并把带有自己估价意见的(S B E)草稿和原来COTECNA 所做(S B E)及(FCVR)一起投递。
在进口者的(S B E) 中,只有价格能够改动。货物说明、海关编码、海关处理编码都不允许改动。这里强调,当进口者作出他们自己的(S B E) 的时候,必须准确遵循原COTECNA 所作的(S B E)中所列项目顺序和描述。
在所有情况下,进口者按照 CONTECNA 估定的税费金额,全额存入指定银行海关帐户的预付科目中。这表示准备支付给海关。如何进口者胜诉,海关将退还适当的存款。如果海关驳回申诉,现存的清关过程继续保留,余款不退。在实行海关估价协议(A C V) 之后,现存清关过程继续保留,数据进入海关自动数据处理系统,货物检验,海关放行。
进口者必须出据“书面报关事实”并附加海关入关单和商业票据给海关。这一文件将使海关对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商业交易有充分的了解。
进口者必须理解海关将保留对商品估价的最终决定权。
三、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
坦桑尼亚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检公司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货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COTECNA的商检证明(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COTECNA 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在2000年底公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
在坦桑,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执照,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代理报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0.5% 。 贸易公司需要将海关指定的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出口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等交给自己指定的清关公司,由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
坦桑对进口货物通常征收增值税(20%)和关税(从5%到30%不等),对少数特定商品还征收数量不等的消费税。例如对高档轿车和彩色电视征30%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类等按每一数量单位征收一定金额的消费税。坦桑尼亚对进口农具和农机、计算机、抗疟疾和爱滋病药品免关税和增值税。
坦桑尼亚对出口的矿产品、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没有出口退税政策。相反,在申请出口批准时还要向管理部门交纳相当于货物10% 金额的手续费。
基本海运港口为:达拉斯萨拉姆(Dar Es Salaam),汤加(Tanga),适用船公司为南非航运
1、苏丹进口所有商品原则上都必须有进口许可证。我出口商须提交形式发票3份,以便苏丹进口商办理进口许可证。形式发票不需公证。
2、苏丹规定,所有商品需直接从原产地进口。
3、我方人员赴苏丹须特别注意:苏丹禁止入境商人携带空白公司信笺入关。也禁止用空白形式发票搞进口贸易。
4、商业发票3份。计征关税需提交用英语或阿拉伯语填制的发票,发票除填写通常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佣金(如有的话)、进口许可证的号码和失效期以及原产地等。发票末尾需由出口商签署以下声明:"我在此证实,我对发票中的细节进行了符合事实的填写。"(I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particulars in this invoice are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发票无需公证。
5、免原产地证明书。
6、出口药物应在苏丹注册。
7、禁止将应上税的样品作"货样"或"邮包"发运。
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我国内企业了解尼有关进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扩大对尼出口,下面简要介绍有关尼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
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2000年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检
1.尼日利亚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请外汇)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
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
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表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由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随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记征;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司;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计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计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函。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
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是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验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
尼质量检验及监督机构
1.尼日利亚标准局———负责抽样检验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对制成品和原材料实施依法检验。为便于抽样检验,进口商应在检验前向标准局提供以下文件和单据:复验申请表;提单、装箱单、发票、价值产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注册手续的复印件;进口人或其公司总经理的照片;进口商及其清关代理的联系地址和姓名;委托信;仓库地址;报关单复印件;签署的保证书,保证在没得到标准局的检测结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销售此批货物;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并检验完毕后,标准局可签发货物暂时放行单。
2.植物检验检疫局———进口植物首先应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取得出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人员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履行下列义务:如货物经检验无病虫害并符合有关进口要求,予以放行;如货物带有微量病虫害,先应必要的灭害处理,然后放行;如病虫害严重,立即封存销毁;如果货物有可能对尼农业构成危害,将货物运回出口国;如果货物属重要的农业食品放行前应经过封闭检疫处理。
3.国家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瓶装水、化工等产品的进口审批和检验管理。
进口商在货物抵达检验前需向该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拟进口货物的样品:填制好的进口报关单;在NAFDAC注册的证明;产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制造销售证明的原件;产品分析报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如已经银行向NAFDAC交纳处方费的证明、进口商的仓库地址、进口商保证此在货物未经NAFDAC检验合格适于人类使用前不予出售;牛奶、鱼类及水产品除须提供上述文件还需有产地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放射证明。药品须有(1)证明进口商本人是药剂师或雇用药剂师;(2)尼药剂师理事会出具的本年度注册及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3)该药剂师本年度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是化工产品,NAF-DAC应出具产品有效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者,其货物将予以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陈列的国家基本海运港口如下:
1、南非:德班(DURBAN),开普顿(CAPETOWN),伊丽莎白港(PORT ELIZABETH)
2、加纳:特马(TEMA),阿克拉(ACCRA)
3、埃及:塞德港(PORT SAID),亚历山大(ALEXANDRIA),达米挨塔(DAMITTEA)
4、苏丹:苏丹港(PORT SUDAN)
5、尼日利亚:拉哥斯(LAGOS),阿帕帕(APAPA)
6、几内亚:克纳科里(CONAKRY)
与非洲客户谈货运,尽量以运到基本港为止,因为非洲发展落后,内陆点几乎没象样的路都是中国援建的,而且治安不稳,贸易条款以货到港为止,如客户强烈要求运到内陆点,让其自己到港口来提货,之外发生的任务风险由老外自己承担,同时相关内陆点请咨询货代,问其国外代理能否拖柜,尽量把港口靠近沿海方便控制。
船公司以南非航运,达飞轮船,马士基为主,地中海航运建议用在埃及港口上
还有众多非洲口岸将在往后日子整理,希望给各位开展非洲贸易有所帮助,不要谈非色变
1、加纳多数进口商品需特定的进口许可证。只有少数一些商品可在"公开一般许可证"范围内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许可证失效后发运的货物会当作非法进口的货物处理,同样,在许可证开具前装运货物也会受到处罚。
2、海关发票3份。所有按价值征税或主要按价值征税的商品,计征关税时需提交用英语填写的海关发票。海关发票需详细填写,内容包括:载运定额、运费、货包的唛头、号码、数量和种类、尺码和重量、保险细节、进口许可证号码。如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由加纳进口商支付,则不需在海关发票上填写有关数额。填写回扣时,应注明回扣的形式。海关发票无需公证。
3、商业发票份数视进口商要求而定。不需公证。但商业发票内容需包括海关发票上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如商品以到岸价(CIF)价出售,则需注明离岸价(FOB)价和到岸价(CIF)单项费用。对棉毛混纺织品及人造丝混纺织品,需在发票上注明各种纤维的百分比。如出口商是中间商,则应另外提供1份"厂商、生产者、最后加工者或货物持有人"的发票。如出口中间商即货物持有人,而且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都注明了"货物持有人发票",则上述发票可免。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最好在海关发票、商业发票上各附1份如下声明:"我/我们确认本发票所提及货物为现货。"传真签字不予接受。
4、免原产地证明书。个别情况例外。
5、出口货物需提供检验证书(Clean Report of Findings)。加纳银行规定,自1972年5月9日起,所有货物发运前都需经质量、数量和价格检验。价值在FOB价5000美元以下的货物和个人、家庭用货物以及加纳很可行随时决定的其他货物除外。加纳凭检验证书付款。
证书需在发货前及时申请。质量、数量检查原则上在制造商的工厂进行。
6、只有由海关检查员认可的、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可免税。通常仅认可已没有任何价值的样品。
毛里求斯口岸通关实务指南
一、进口单证
1.装箱单 需两个副本,必须提供下列资料:货物离岸价,包括任何交易或代理回扣、日期、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姓名和地址、包裹数量和标记、货物数量、运输形式、卖价、出口包装费用、岛内运费、铁路式船坞集装箱费用等。另外,装箱单必须包括货物进口商的全部成本并单独列出运费和保险费。对于来用到岸价销售的货物,到岸价必须在装箱单中列出。若装箱单价格存在违反毛里求斯海关法则之处,货物可以被海关扣留。装箱单还必须包括出口商的一份证明,证明装箱单上的特别条款是正确无误的。装箱单中涉及棉类、羊毛、丝绸、人造丝绸或纤维强物的分类的说明必须明确。
2.提货单 必须注明货物吨数重量,加上已付或将付运费。一个提货单的副本必须在入境清算单上。对提货单的数量或形式无特殊要求。提货单通常包括船主姓名、收货人姓名、地点、指定港口、货物说明、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完整的提货单数量,以及附有日期和签名的承运人官方确认的货物装船收据。采用空远方式时,使用空运提货单。
3.原产地证明 证明需由确认的商会提保(通常该商会需要一个公证过的副本序档),除非毛里求斯的进口商无证明也可确保海关货物清算。
4.卫生证明 进口的谷物、植物、种子、肉鱼类及活的动物包括鸟类需要卫生证书。
二、进口许可与限制
依据毛里求斯许可证条例,进口商品必须有许可证,由贸易及货运部签发,禁止进口到毛里求斯的商品包括:球形塞的瓶子、玩具手枪、旧轮胎、白磷火柴、煤油炉、水滑板、象牙和龟壳、食糖、水下鱼轮子、口香糖、二手机动车零件、无线电整机。
三、入境、过境与仓储
1.入境 入境手续必须在卸货后3日内完成。若进口没有要文件或资料无法完全入境,海关可允许进口商在支付相当于估计应付关税和押金及其他海关要求的费用后,暂时入境。正当入境必须在暂时入境3个月山办理或在允许的更长时间内输,否则要没收押金。若未在3日内办理必要的入境手续,货物将被运往政府仓或在海关监护下存放在码头,移入政府货仓后2个月内未被正式认领的货物或在海关监护下在码头存入2个月零3天的货物将在发出通知后一个月被公开拍卖。
2.过境 因过境而入境的货物可依契约存放在政府货仓或其他在海关控制下的存入地址到转送为止。在这些地区,由过境或转口而入境的货物可免交进出口关税,但必须在被允许装船出境前交纳船运费和仓储费。
3.仓储 毛里求斯的仓储设施有两种棗政府所有和持政府许可证在运营的平民所有货仓。平民所有货仓还包括私有和普通两种。货物依据契约可存放在货仓而无需交付关税直到移出时为止。海关为进口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仓储,3天后货物要被移往政府仓库并由货物所有者支付费用。依契约,因仓储或过境、转口而入境并被存放于政府货仓的货物必须在2个月内办理再储存手续或移走。(即办理再出口或消费的再入境手续)若到期仍不取走,货物将被拍卖。
四、标策、标记和包装
1.标签 危险品的标签必须有适当的预警文字。杀虫剂的标签必须注明中毒时的解毒药,治疗的简易方法等。
2.标记 所有确定的标记,包括带有港口标记的收货人标记,必须清楚地标在包裹上以方便货物到港。包裹需要对其进行编号,除非内容无需编号也可确定数量。 3.包装 所在货物包裹要确保可承受巨大温差、高温、简单搬运及防窃。
五、出口加工区与自由港
从1970开始,毛里求斯兴建出口加工区,到今天,毛里求斯全国事实上已变为一个人的自由港,毛全境任何地区,只要投资者愿意,均可变为出口加工区。此外,毛里求斯政府已于1993年初正式宣布将首都路易港辟为自由港,主要经营仓储、分离散装袋、分类、分级、清理混合、标签、包装、初加工业务,毛政府计划使毛里求斯变成连接亚洲大陆,印度洋岛屿和亚太地区的转口贸易中心。
突尼斯通关指南
1、为使突尼斯进口商办好进口许可证手续,我出口商应提交一式4份的形式发票。发票上应注明原产地,并经商会公证。
2、商业发票5--6份。计征关税的发票尽量用法语填制。发票末尾一般由出口商签署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产地和价格声明:“我们在此证明,发票上提及的商品生产于____,其原产地为____。发票上的标价与出口国市场上通行的价格相符。”(法文译文:“Nous certifions que les marchandises d ‘e nomm ’ees danscette facture sont de fabrication et d’ origin de la_____et que les prix indiqu ‘es ci--dessus s’ accordent avec les prix courants surle march ‘e d’exportaton.”)发票是否由商会公证无硬性规定。
3、出口药品,应在突尼斯注册。
4、出口食品,须提供1份卫生检疫证书
津巴布韦口岸通关介绍
进口关税
津巴布韦的关税依据是《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主要为从价税,依照到岸价值征收。原材料税率为0一5%,者侈品和非必需品的税率为35%—40%。一般来说,对所需原材料和资本性物资征收低关税,这反映了政府对当地制造商的保护。大多数进口商品要征收20%的附加税。许多进口商品还要在零售时交纳12.5%的销售税,奢侈品的消货税则一般高达20%。酒精、饮料、烟叶和石油产品要缴纳消费税。中国与津巴布韦于1980年4月18口建交。中同出口的主要商品是矿产品和五金工具。进口的主要商品为农产品(烟草等)、矿产品(铬矿砂、铌、钽、钒矿砂)、石棉与原木等。值得一提的是,依据律巴布韦关税法案,反倾销法允许征收普通倾销关税、运费倾销关税、外汇倾销关税及再征收倾销税等。
进口管制
津巴布韦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在出口方面,法令规定禁止犀牛及犀牛角、枷南香木等各类动植物产品的出口。若出口,须经特别许可。粮食、棉花、矿产品均由国营公司出口,禁止私商直接出口。对于由贸易和商业部制订的进口计划,须经政府内阁会议审批;审批后,提出进口商品货单及进口商名单,公布配额额度;属于商业性的进口,由贸易和商业部发放配额,并发出进口批准书。属于工业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由工业技术部负责发放配额,发出进口通知书。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延期须提出申请。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进口人将进口合同及许可证交储备银行审核申请外汇,核准后,该行将外汇额度拨交进口人的关系银行,由进口人到其关系银行对外开证、付汇,银行保证对外承付外汇。进口商品项目不得更改,进口许可证不得转让。进口许可证的额度,均以FOB价核算及征税,实际成交时,所需保运费可另向储备银行申请。目前,津巴布韦进出口业务以私人企业为主,且基本采用信用证和现汇方式交易。然而,国营进出口公司的业务正逐步扩大,如负责进口政府、学校、公共事业等单位所需的物品,通常通过招标方式进口。
进口单证
装货单: 装货单应用公司办公用纸打印并编号。装货单必须包括货物的详细说明、供货或制造商的姓名和地址、装船时间和地点、运费、总离岸价值、保险费用及辅助费用。中国的出口商需向津巴布韦进口商就特别要求文件寻求指导,包括发货单复印件的形式、重量。
提货单: 提货单一般要有船主姓名、收货人姓名及地址、指定港口、货物说明书、运费及其它费用清单、整个提货单据的数量、承运人装船收据的日期及签字。以上资料应与装货单和包装上的相关内容一致,标记与数量要清晰,授权提货是允许的,一般需要在海关清算时提供原始提货单。
包装清单: 所有包装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包装标记及数量、每包的净重与毛重、每个包装及其物品内容的详细说明。
标签、标记及包装
标签:对某些有毒物质或含有有毒物质的药品的进口标签有特殊规定。杀虫剂的标签也有特殊要求,且安全警告必须写清。《商业标记法案》要求标出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城镇、地区、行政区及国家名称。
标记: 根据通知到船的需要,包装应有收货人标记,包括港口标记。同时应对包装加以编号,除非物品的数量不经编号亦可确定。
包装: 运往津巴布韦的船货的包装应适应长途航行、热带地区炎热和潮湿的气候及简单搬运。由于该国地处内陆,船运的进口货物需经南非或莫桑比克转口,对于特殊包装要求,出口商应与其律巴布韦客户接洽。
入境与仓储
律巴布韦海关对进口10日内或经允许的时间内的申报,予以接受。进口商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货,若超期未提货,海关将把货物运往国家仓库;若3个月后仍无人提货,则进行拍卖。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装货单,海关当局可在收取押金和保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装货单的条件下,允订暂时入境。另外,对于多数高于一万美元的对津巴布韦出口的货物,要接受数量和质量的强制性检查和价格比较。这些检查与比较由专家服务有限公司或其代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