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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期限与有效期

时间:2007-07-13 15:01来源: 作者: 点击:
  

    一、报关证件名称与有效期( 如:进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

    1 进口货物许可证 有效期1年

    2 出口货物许可证 有效期6个月

    3 进口配额证明 有效期3个月

    4 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有效期6个月

    5 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有效期6个月

    6 自动进口许可证 有效期6个月

    7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有效期1年

    8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有效期1年 上

    9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有效期3个月, 延期3个月

    二、进出口货物 、转关货物申报日期

    1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2 出口货物:因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3 进口转关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并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4 进口转关货物: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天内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 
    5 出口退关货物:应自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6 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飞机降停或起飞前2小时

    三、海关稽查期

    1 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内

    2 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海关规定的监管期及其后的3年内(监管之日+3年)

    四、海关监管期

    1 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期限为1年

    2 出口料件加工成品复进口期限为6个月

    3 加工贸易合同期满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后办理合同核销期限1个月

    4 保税仓库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

    5 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船舶、建材为8年,机动车辆及家电为6年,机器设备为5年

    6 过境货物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应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

    7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册

    8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货物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延期1个月

    9 出口加工区委托区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加工完毕必须运回区内, 延期6个月 

    10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使用完毕或监管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五、企业(报关员)年审期:1月1日---4月30日

    六、报关员证件遗失补发时间 下册P26 遗失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于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七、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期限

    1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 

    2 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自货物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 

    3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申报进口手续, 延期3个月

    4 保税仓库货物储存期满超过3个月仍未转为进口或复出口 

    八、暂准(时)进口期限

    1 展览品: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延期6个月

    2 暂准进口货物: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

    3 集装箱:自进境之日起3个月复运出境, 延期3个月

    4 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

    九、海关事务担保期

    1 一般担保期20天

    2 暂时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

    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件有效期:自《备案证书》生效之日起7年,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不满7年的,以法律保护期为准, 期满6个月前申请续备案 

    十一、海关扣留期限 

    1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2 特殊情况下扣留48小时

    十二、海关采取关税强制措施期限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海关填发税款交款书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交纳税款

    十三、关税多征退还期限:纳税义务人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十四、海关补征与退征税款期限

    1 少征税款应自交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2 漏征税款,海关在3年内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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