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机构:俄联邦
日期:1996.4.26
执行俄联邦政府1995.5.6的454号令,95.12.31的1301号令,96.4.11的412号令,96.4.11的413号令,96.4.23的499号令。并在俄联邦参与达成的国际协定的基础上,为实现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标准的体系化发出命令:
以下规定自1996年5月15日起失效
93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俄联邦进口税率的92号令;
95年6月19日颁布的关于海关进口税率的396号令。
96年1月25日颁布的关于修改95年6月19日396号令的38号令
96年2月16日颁布的关于修改95年6月29日396号令的92号令
96年3月28日颁布的关于修改95年6月19日396号令的183号令。
96年4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改95、6、19、796号令的235号令。
1、对进口到俄联邦海关范围内的商品,来自对俄联邦在贸易政策方面采取优惠条件的国家的商品采取本规定中规定的关税率。
2、对于从那些在贸易关系方面,俄联邦没有对其实行优惠政府的国家进口到俄联邦境内的商品,采取此规定附录中税率的二倍。
3、对于从发展中国家,及俄联邦政策优惠的国家,进口到俄联邦的商品征收的税率为规定税率的75%。
4、对于从发达国家及俄联邦政策优惠的国家进口到俄联邦的商品不征税。
5、以下文件在99年3月10日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颁布的154号令的条件下失效。
6、不征收从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摩尔条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和乌兰克这些国家进口到俄罗斯联邦的商品的关税。
7、采用本规定预先规定的进口关税率,不受合同日期的限制。
8、从1996年5月15日起,对以下法令取消法律效力: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3年3月20日第92号令“俄罗斯联邦海关进口法”;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396号令“进口关税法”;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6年1月25日第38号令“对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92号令的改动”;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6年2月16日第92号令“对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396号令的改动”;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6年3月28日第183号令“对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396号令的改动”;
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6年4月15日第235号令“对俄罗斯国家贸易委员会1995年6月19日第396号令的改动”。
9、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的新闻部门,在此命令签署后,通过大众传媒对其进行说明。
10、海关部门及海关领导接到此规定,应提供给一切有关方面。
11、俄罗斯国家海关委员会副主席克鲁格里科夫负责监督这项规定的实施。
12、此规定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生效。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 克鲁格洛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