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操作办法
1.如申请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中国银行开立了帐户,中国银行对企业资信情况及提供的多种形式的担保经过评估后,认为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可给予授信,并为其出具税款保付保函。
2.企业无论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只要提供国内、外金融机构出具的、符合中国银行担保资格及担保条款要求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反担保,中行凭上述反担保为企业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承担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的税款保付保函的业务办理,所有保函均由深圳市分行直接开出,由我行辖内各个台账网点办理台账的开设、变更、核销等具体业务。
(二)具体条件
1.申请开立保函:
向我行申请办理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经我行授信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担保的,可由企业选择);
(3)企业财务状况正常,资信良好;
(4)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反担保;
(5)提交《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三联及其他相关材料。
保函开立后,由中行内部传递至台账网点,台账网点在收到保函后,凭核对无误的保函和海关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第四联向海关开立《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为企业设立台账,保函正本交由海关保存。
2.税款保付保函的修改:
该修改范围包括保函金额增额和合同延期。企业取得《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后向中国银行申请保函修改,台账网点收到联系单和保函修改函,核对无误后,向海关开立《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变更台账。
由“空转”转为“实转”的手册变更,需办理保函手续的,参照“开设”条件办理。
3.台账核销时的保函处理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海关出具核销联系单,将核销联系单和保函正本交企业送中行台账网点,中行凭海关的核销联系单和保函正本(保函已索赔的除外)核销台帐。
4.保函的赔付:
由于转税以及其他原因,海关凭保函正本向中国银行进行索偿的,中国银行将无条件对海关支付相关的款项,同时会向企业和有关的金融机构进行无条件的追索。
5.保函的展期
保函展期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由海关依照规定主动要求,并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台账核销期满前20天内将《税款保付保函展期通知单》送达中国银行台账点。中国银行在对企业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评估后,自行决定是否为企业办理保函的展期修改。
若同意出具保函展期修改,中国银行应在台账核销期满后20天之内办妥展期手续,并送达海关。保函展期只能办理一次。
企业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申请延展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