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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知识

时间:2007-06-19 16:3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及政策

  1、什么是加工贸易?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备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2、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的基本政策

  一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政策;

  二是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宽松的贸易政策,除极少数敏感商品外,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数量限制,即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三是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外,对外商免费提供的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是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

  二、加工贸易管理

  由于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方式灵活,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小等特点,因而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成为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加工贸易对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产品档次,加快商品结构、市场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劳动就业以及带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分布领域广,经营企业众多,致使对加工贸易的管理难度加大,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存在很大的税负差异,假借加工贸易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严重冲击了国内市场和部分产业,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对国有企业改革解困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国家自1996年7月开始对该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为:

  1、对加工贸易的商品实行分类管理(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

  2、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A、B、C、D四类)

  3、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三、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1、 审批机关

  省外经贸厅授权各市地外经贸局和部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管理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已报请省厅批准,授予所有县(市)区及省级开发区加工贸易审批权。

  2、分级审批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1)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各级外经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须经各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如国家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开展其它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省直企业报省外经贸厅审批,市地县各企业报注册地的外经贸局审批。

  3、申报文件和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表一)正本。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三)正本、当年或经过最新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如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提交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表二),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如上三种表格可从Http//:www.ec.com.cn加工贸易栏目处下载,并同时在网上进行备案。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均为正本)。(需从济南电子商务中心办理CA电子安全证书后方可操作)

  (4)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正本(来料加工)。

  (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正本(需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但如经营单位数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该项无需提供。

  此外,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文件和材料外,还须相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1)开展进出口料件处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开展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4、合同审批和应注意事项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照经贸部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经营单位提交的各项材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备无误的,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上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交经营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办理加工贸易审批时须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分类和企业分类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B类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或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单位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A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虽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仍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

  这里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单位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单位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合同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严禁无工厂、无工人、无加工设备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不法企业已加工贸易名义从事走私违法活动。《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3)单耗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进行审批。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

  (4)返销期限

  经营单位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没有进、出口对口合同的,要根据出口产品的加工周期确定合理的出口期限。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棉花、羊毛、食糖、植物油以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5)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经营单位进口不作价设备,须在加工贸易合同中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涉及进口配额、特定或登记的产品,免予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一并办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批。

  免税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经营单位因故中止或解除合同,须经原审批机关和海关批准,方可将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补证。

  (6)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

  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转入企业在办理合同审批时除通常的申报文件和材料外,还须提供转出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也就是转出和转入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合同的变更、延期及撤销

  (1)经营单位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进料、按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内容,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或者撤销合同的,须在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到海关办理有关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

  合同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二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2)经营单位在办理合同变更、延期及撤销手续时,须提供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如涉及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及加工企业变更的,还需相应提供针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或变更协议、备案清单以及生产加工协议等。原审批机关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6、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是指经营单位因故不能按规定加工复出口,而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内销的,须经原市(或已授权)外经贸局转包省外经贸厅批准。

  经营单位申请内销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申请报告

  如转内销原因书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相应随附有关证明材料。

  ①外商因故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经营单位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或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营单位在申请内销时需随附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②进口料件已投入生产加工,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经营单位需随附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③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经营单位应随附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须注明商品名称、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外经贸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经营单位,省外经贸厅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并在批准证上注明批准内销的进口料件的商品名称、代码、规格、数量和金额,同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由海关根据省外经贸厅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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