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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各部门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鼓励政策

时间:2007-06-20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
  

  银行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鼓励政策

  一、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海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二、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关于信贷支持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指导意见》)。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可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基资金扶持。具体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具体办法参见《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办法》)。

  四、开展境地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申请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计财字第12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

  五、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具体政策参见《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六、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具体办法参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外汇管理政策

  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具体政策参见《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

出口退税政策

  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收,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具体办法通风《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着手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国家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加工贸易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并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同时,国家正着手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为包括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在内的境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其它鼓励政策

  一、凡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只要提出申请,外经贸部即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外派审批手续上予以适当简化。(具体办法参见[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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