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海关近日出台了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的监管办法: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管委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申报;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控制成品征税,如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进、出区货物清单,以备核销。
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人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进出加工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需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检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专营的储运企业承运;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