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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贸易问答

时间:2007-07-20 14:31来源: 作者: 点击:
  

  出料加工知识问答 汇总

  一、什么是出料加工贸易?

  出料加工贸易是指将我境内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成品复运进口,我方支付工缴费的交易形式,不包括"带料加工出口"。

  "带料加工出口"指我方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将我境内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运至境外加工或装配,成品在境外销售带料加工出口项下运出境的货物,应按实际易方式统计,如: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出口按"一般贸易"统计;来、进料加工成品出口按"来、进料加工贸易"统计;租赁出口按"租赁贸易"统计。

  二、出料加工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出料加工不仅限于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上述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和免税验放有关出口的加工货物,必要时,海关可征收保证金。

  出料加工,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境外加工,不属出料加工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三、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有什么期限规定?

  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6个月,如确延期的,须征得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出料加工的经营单位应按海关规定如期将原出境加工后的货物复运进口。逾期不复运进口或有走私出口等违法情事,有海关依法处理。

  四、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出料加工有什么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的审批手续按规定办理。如出料加工的商品系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批绸的还应报经贸部审批。

  五、如何办理出料加工合同备案?

  ⑴ 开展出料加工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有关出境加工是否属于国内“不能加工”、“难以加工”,是否属于“简单加工”、“有限加工”。如果出料加工中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或限止出口商品的,则应报外经贸部审批。

  ⑵ 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免于缴纳出口关税,但是如果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属于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经营单位应当缴纳相当于出口关税税款的保证金,在经营单位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后退还。

  ⑶ 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运进口后不再加工出口的,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即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CIF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CIF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以复进口的加工货物确定进口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如上述两种价格都无法得到时,可用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中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作为完税价格。出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复进口后再加工出口的,如符合进料加工条件的,经企业申请和海关核准,可以按进料加工规定给予办理保税手续进口。

  ⑷ 出料加工项下自料、件或半成品出口之日起,在境外加工的期限为六个月。加工后货物应按期复运进口。如情况特殊需延长加工期限的,应在到期前书面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如果逾期不复运进境,对原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应当办理一般贸易出口手续。

  ⑸ 为了加强对出料加工货物的监管,海关可对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或半成品附加识别标志、标记或取样留存,以确保出料加工后成品复运进口。

  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出料加工的有关管理规定,按出料加工合同履行义务,不得以境外产品顶替进口,也不得以出料加工名义逃避国家对出口贸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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