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基本出口程序
市场研究及订立目标 |
· 选择目标市场、出口方法及分销渠道 · 针对海外市场情况,订出价格及交易条款方面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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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色门路 |
· 海外买家查询 · 向ECIC及银行查核买家的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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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及交易条款 |
· 向准买家报价 · 分析成本、报价与估价发票,以及销售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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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规例 |
· 出口规例及规定(见第7章) · 海外进口规例及规定(见第2册) · 专利、商标及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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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约 |
· 确认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例如付款方式(见附录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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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约 |
· 生产或采购货品 · 包装及标签 · 安排付运 · 拟备出口所需文件 · 安排保险(如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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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 |
· 拟备出口报关单及确定是否需要出口证(见第7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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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付货款 |
· 根据销售合约规定的付款方式,出口商向有关方面出示所需文件,要求付款 |
B.基本进口程序
注意事项(适用于与中国内地企业的贸易)
1. 确定对口单位是否享有外贸权。
2. 特别留意在现行中国法律及司法制度下可获得的保障,并认识香港与内地在法制上的差别。
3. 所有进出口商品在进口或出口前,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
4.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香港企业与大陆企业所签订的合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在中国是适用于涉外经济合约法及其配套的法规。根据规定,合约当事人可选择处理合约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出口贸易合同可经当事人双方约定选择采用中国或香港法律。倘若当事人无约定适用的法律,因出现纠纷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时,大陆法院有权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一般来说,对于出口贸易合同,多会采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则适用订立时买方营业所在地。
5.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不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定贸易合同,在中国实属无效亦无法律约束力。为此,在订立合同之前,出口商应事先查核大陆企业是否拥有进出口权以及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通过大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大陆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以确定其资格,也藉此了解该企业性质、规模及资产情况。
订立市场目标 |
· 针对海外市场情况,订出价格及交易条款方面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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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产品 |
· 物色供应商 · 物色分销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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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规例 |
· 进口规例及要求及确定是否需要入口证(见第7章) |
· 专利、商标及版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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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色门路 |
· 向合适的供应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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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报价及交易条款 |
· 分析供应商的报价 · 分析成本、报价与估价发票,以及销售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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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交易筹措资金 |
· 为营运资金及作好准备 · 各种银行融资安排与办理申请手续或其他可能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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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约 |
· 确定销售合约及交易条款,例如付款方式。(见附录三) |
安排付款及保险 |
· 根据销售合约规定,安排付款及保险(例如,合约规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便须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跟单信用证;又如贸易条件为FOB,便须与保险公司安排暂保单) |
· 安排保险、暂保单(如有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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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货 |
· 收到装运通知及到货通知 · 收到出口文件 · 到指定的航运公司或货运公司提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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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 |
· 安排办理清关手续及进口报关 |
C.基本外地加工程序
生产基地 |
· 设立或联系海外生产设施(例如合资公司伙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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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约 |
· 与海外买家确认外地加工合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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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物料 |
· 安排将原料、零件、半制成品运送给海外加工伙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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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制造过程 |
· 安排制成品/半制成品进口 · 检验制成品/半制成品 · 将产品再加工,成为最终制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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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约 |
· 包装及标签 · 安排付运 · 拟备出口所需文件 · 安排保险(如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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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付款 |
· 安排向海外加工伙伴支付加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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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关 |
· 安排办理清关手续及出口报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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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付货款 |
· 出口商把货权及文件交给海外入口商收取款项。 |
修订日期:200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