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选择目标市场、交易对象、制定进出口商品经营方案等。
二 对外磋商阶段
包括:(1) 询盘 即邀请对方提出报价及相应的运输、保险等条款(附:卖方报价单);
(2) 发盘 即由发盘人提出报价单;
(3) 还盘 即受盘人不同意或完全不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并对此提出修改意见);
(4) 接受 即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承诺。
三 签订合同
交易成立后,由当事人一方以交易内容及条件制成书面文件寄交对方,由对方签署确认。
这类文件包括:(1) 订单(由买方制成交卖方签署确认);
(2) 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由卖方制成交买方签署确认)。
四 履行合同
1 进口合同的履行(设按FOB成交)
(1)进口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附:信用证);
(2)履行FOB交货条件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由买方向船方办理租船订仓手续;
(3)在办妥租船订仓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及船期通知卖方,以便其备货装船;
(4)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向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接货等项工作;
(5)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
(6)买方开户银行收到卖方开户银行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核查无误,则由买方开户银行对卖方开户银行付款;
(7)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折算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
(8)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运输公司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及保险单——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需随附商品的检验证书;经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9)进口货物运抵港口卸货时,由港务局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署确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同时,保险公司和商检局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10)此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至用货单位;
(11)如进口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 规定,则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及时分别向卖方、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索赔。
2 出口合同的履行(设按CIF成交)
(1)出口合同签订后,需做好备货工作,包括:备齐与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包装、唛头一致的货物;
(2)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合格者由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方与放行
(3)在履行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主要包括:催证、申证和改证。其中,催证是指如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未作规定,而有时卖方因某种情况会拖延开证,故买方应催促卖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审证通常由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工作;改证指买方对不符合当地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及安全收汇的信用证,应要求卖方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发货,以免造成损失;
(4)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基本程序 如下:首先,由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作为订舱依据;其次,船公司或船务代理公司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据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然后,货物装船后,由船长 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5)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须填写——必要时还需提供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
(6)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7)汇集有关单证,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办法包括: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