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纳税法规: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的税目,关税的税率,关税的完税价格
关税是由国家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关境是指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一般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商品进出国境也就是进出关境。
一、关税的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转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具体包括: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三、关税的税目
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共分为21大类,具体是: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植物蜡。
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相关的工业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胶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或其他编织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品;纸、纸板及其他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己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重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我国加入WTO后,调整了税则税目,税目增加到8000多个。
四、关税的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对产自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产自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最低税率征税。
出口关税的税率没有普通和优惠之分,税率从20%~50%,共5个差别税率。
五、关税的完税价格
关税有关法规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的价格。具体完税价格规定如下:
1.以到岸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税法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未能按上面规定确定完税价格的,应当以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由进口货物海关确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照以下顺序,确定完税价格:
(1)以该项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确定为完税价格。
(2)以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该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完税价格。
(4)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运转、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确定为完税价格。
上述进口费用及营业费用和利润定为完税价格的20%,其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国内批发价格÷(1+进口最低税率+20%)
(5)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完税价格。按照前四项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