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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时间:2007-09-14 14:06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审查→上报省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核准通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或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经营场所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负责人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原件;

  (4)负责人登记表(在申请表中);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资金数额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验资报告(外资金融、保险、证券类适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5、经营范围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的,新增项目和编目项目均需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3)新增项目合同(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需提交;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阶段期限及总费用);

  (4)编目项目的完税证明原件(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税、地税及海关的项目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6、经营期限:

  (1)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网址:http://wzj.saic.gov.cn);

  (2)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原件(仅适用于在中国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的外国(地区)企业);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上报省工商局,自收到省工商局核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上报省工商局,自收到省工商局核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文件(特级计价格[1999]1707号)。

  收费标准:变更登记费50元,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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