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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产销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

时间:2007-10-25 13:59来源: 作者: 点击:
  

  欧盟有《玩具安全指令》,(1998年5月3日的《欧洲议会指令》)。它是一个法令,相当于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案》。《玩具安全指令》在其附件二中收录了"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但是,因为与CEN (CEN是欧洲类似ANSI或ASTM的组织,还有其它类似的欧洲标准机构)一起工作的不同小组开发了《EN-71玩具安全标准》,如达到了《EN- 71》标准也就视为达到了《玩具安全指令》的标准。

 

  欧盟的玩具标准,主要是《EN-71》中的第1-6部分,已并入其成员国的法律中。所以,如果提到"英国标准"或是"法国标准",指的就是《EN-71》。从技术上来说,《EN-71》是自发性的,尽管在实际运用中它是强制性的,因为达到"玩具安全性的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而达到《EN-71》标准就意味着达到了这些要求。标有"CE"标志的玩具一般可以认为达到了《EN-71》标准。然而,还有其它标准适用于玩具,如电动产品的标准。产品必须达到了所有这些标准,才能标上"CE" 标志。但是,与在美国的情况一样,符合所有标准的玩具如造成了伤害,仍然会成为产品回收或遭受处罚的理由。

 

  对零售商的要求
  1.在美国和欧洲,绝大部分大型零售商都要求玩具厂家符合该国政府的玩具标准规定,不论该标准是自发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2.不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的实验室所出具的证书,都必须正确无误,因为不正确的证书可能隐藏了会导致伤害的问题。

 

  3.有的零售商也可能要求到其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即使这是重复检验)。如果产品未能达到标准,零售商可以向执行机构如CPSC报告未达到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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