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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的保险管理规定

时间:2007-10-25 14:18来源: 作者: 点击: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icu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一般加险有11种,它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rsh Water and/orRain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in Weight),渗漏险(Rish of Leakage),混杂、沾污险(Rish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串味险(Risk of Odour),受潮受热险(SweatingandHeatingRisk),钩损险(HookDamageRisk),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PackingRisk),锈损险(RiskofRust)。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liure to Deliver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卖方利益险(Seller’s Contingent Risk),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of Destination Hongkong Inaluding Kowloon,or Macao),海运战争险(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等。

     三.保险的责任期限。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四.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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