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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

时间:2007-10-25 15:18来源: 作者: 点击:
  

  欧共体理事会、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管理食品生产进口和投放市场的卫生规范和要求。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以下六类:

  1、对疾病实施控制的规定

  2、对农、兽残实施控制的规定

  3、对食品生产、投放市场的卫生规定

  4、对检验实施控制的规定

  5、对第三国食品准入的控制规定

  6、对出口国当局卫生证书的规定

   91/493/EEC欧共体理事会指令

  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

  第Ⅲ节 陆上生产企业一般条件要点介绍

  1、厂库和设备的一般条件

  设计和布局不使产品受污染、污染区与清洁区分离。

  足够的面积。

  地面易清洁、消毒,便于排水。

  墙面光滑易清洁,耐用,不透水。

  顶面易清洁材料。

  门、窗材料易清洁。

  通风良好。

  照明充足。

  数量充足非手动洗手水龙、消毒手设备及一次性使用毛巾。
具有清洁厂区、设备、工器具的设施。

  冷库地面、墙面、顶面、照明符合上述规定。

  具有防虫害的设施。

  水的供应压力和水量充足,符合80/778/EEC水质要求。

   具有废水处理系统。

  有足够的更衣室,内设洗手盆和水冲厕所,洗手用品和一次性手巾。地面、墙面要求如上。厕所门不得直接对着加工车间。

  供有检验专用的装备。

  2、卫生条件

  车间必须保持清洁,维护良好,不造成污染产品。

  系统地清除厂库内虫害。

  洗涤剂、消毒剂等类物质必须经主管当局批准后使用,并存放在上锁的房屋小柜内,不会造成对生产的污染。

  工作区的加工设备、工器具专用。

  3、工作人员卫生条件

  工作人员穿戴合适、洁净的工作服、帽等。

   加工人员每次工作恢复前洗手。

  加工和贮存库内禁止吸烟、吐痰、吃喝东西。

  雇员必须提供一份健康证明书,证明可从事食品加工。

 
  4、加工卫生要求

  规定了新鲜产品、冷冻产品、鲜冻产品、加工产品、罐藏、烟熏、熟甲壳和软体贝类等产品必须达到条件。

  包装须在良好卫生条件下进行,包装材料符合所有卫生规定,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包装物存放于加工区以外的库房内,并予以防尘、防污染的保护。

  发送产品标记清晰。

  储存和运输期间符合规定温度,冷冻品在-18℃及以下,不允许超过3℃的短时升温。

  产品不能与可能将其污染或影响卫生的其他产品共同贮存运输。

  运输工具可被彻底清洁和消毒。

  5、生产条件的卫生监控

  主管当局必须对卫生监控作出安排,确定本指令是否被遵守。

  6、水产品的卫生标准

  感官检查是符合供人类食用。

  寄生虫检查明显感染了寄生虫,不得投放市场。

  化学检验

  TVB-N和TMA-N

  组胺

  重金属与有机氯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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