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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出口企业规定

时间:2007-11-22 09:10来源: 作者: 点击:
     1.从2004年7月份以后,进出口经营权实行备案登记制,不再实行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度,2004年7月份以前由外经贸委审批通过的进出口企业,统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后,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大大放宽了,对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例如对注册资金,年贸易额等都没有要求),除了非法人企业(例如某某分公司就不能申请备案),基本上都可以对外贸易经济贸委会(即现在的北京市商务局)进行备案登记,然后拿着商务局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去 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一系列的手续都办完以后,就可以做进出口贸易了

    3.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都不用进行年检,如果上述证书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可去市商务局进行变更,变更要求带的材料可以参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变更程序

    4.备案制度并不是要求进出口企业做一次贸易就做一次备案,所有的北京市的企业只须进行一次备案,就可以做贸易了,无须重复备案

    5.实行备案制后,没有贸易型企业和生产型企业之分

    6.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进出口经营权,要做进出口贸易,只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做

    7.在商务局办完备案登记后,必须尽快办理完 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手续,不要错误的理解为:有具体的进出口贸易以后,在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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