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管理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条文、国际贸易惯例以及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有关管理办法、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维护易货交易的正常秩序、规范易货交易行为、保护易货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组织现货商品易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发生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一切交易管理和交易行为。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全体员工和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从事易货交易的全体会员及其代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五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提供大型国际电子商务平台www.barterchina.net,在这里处理各种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的易货交易并提供易货结算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易货交易的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公告的停市日除外)。
第三章 合同
第七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易货交易范围为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允许经营和流通的商品。会员必须在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易货交易,所提供上网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统一易货交易合同文本为:经易货交易各方达成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某一时间、地点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交易者的共同契约。此种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由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贸易惯例制定,在合同条款中说明交易双方在这些条款下达成的交易价格和数量。
第九条 所有易货交易各方达成的易货交易合同文本,由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统一进行编号,每份合同具有唯一编号且不得更改。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对没有使用统一合同文本和统一编号的易货交易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牡丹金贸国际信用卡
第十条 牡丹金贸国际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金贸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联名发行并同时具备人民币和外币两种账户及资金结算和易货结算两种功能的一种国际信用卡,可在全世界250个国家和地区使用。该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
第十一条 申领牡丹金贸卡。到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和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各代理机构均可申领牡丹金贸卡,申领程序与普通牡丹卡及牡丹国际卡的申领程序完全相同。牡丹金贸卡还可由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在全国的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送卡上门。
第十二条 牡丹金贸卡为牡丹国际商务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两种。金卡设有易货账户,可直接用于易货结算;普通卡设有国际金贸网登录密码,可上网查询信息。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凡承认《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愿意遵守《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易货交易规则》,并申领了牡丹金贸卡的企事业单位,即成为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发布、查询信息;
(二)获得易换额度;
(三)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提供的易货交易平台上进行各种形式的易货交易;
(四)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提供的易货结算及相关服务;
(五)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其他优惠。
第十五条 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愿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有关章程及管理办法;
(二)同意使用易换额度易换产品;
(三)保证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实时;
(四)自愿按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严格履行《易货交易合同》。
第十六条 会员可随时提出退会,退会时须向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提出申请,结清易货帐户。
第六章 易换额度
第十七条 易换额度:是指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会员企业通过本 企业产品的易换而取得的一种产品易换凭证,它体现在牡丹金贸卡的易货账户上,则是反映牡丹金贸卡持卡人易货交易记录的债权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基本计量单位。一个基本计量单位的易换额度,代表价值1元人民币的某种特定产品的提货权。
第十八条 易货帐户:是指牡丹金贸卡的持卡人在申领牡丹金贸卡时,向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申请设立的专门用于易货结算的非资金账户。该账户只供持卡人易货结算之用,不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十九条 大企业易换额度的获得: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大企业资信状况,给信誉等级高的大企业提供一部分产品的预售服务,使之获得易换额度。
第二十条 其他企业易换额度的获得:一般会员企业靠产品上网易货交易后,从大企业易换额度的划转中获得易换额度。
第二十一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根据企业履行合同的情况,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资信状况好的企业,可以享受产品预售服务,获得易换额度。
第二十二条易换额度只能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会员之间使用,易换额度的结算统一使用牡丹金贸卡。
第二十三条 大企业以产品预售方式获得的易换额度,可随时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会员间易换产品,无期限和地域限制(国际易货业务尚未开发)。
第七章 易货交易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易货交易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完全以易换额度结算的交易;
(二)完全以商品对冲结算的交易;
(三)部分以易换额度,部分以商品或现金结算的交易。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商品流通,本规则不限制各会员采用上述三种易货形式之外的其他形式进行易货交易,但不得违背本规则的基本准则。
第八章 易货交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易货交易程序如下:
(一)网上发布信息 企业按《商品登记表》中的内容将商品信息录入国 际金贸网或在国际金贸网上查询所需采购的商品信息。
(二)谈判、签约 交易双方通过国际金贸网在线或采取其它方式谈 判、签约。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三)交易保证 交易双方将签约合同报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监督执行。购货方按合同交易额将易换额度全额划交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监控。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将交易监控信息通知售货方。
(四)发货、送货 售货方接到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交易保证信息后,即按合同发货、送货。
(五)验货、收货 购货方按合同验货、收货。
(六)交易确认 购货方收货、验货后,在线通知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确认交易完成。
(七)划转额度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根据交易完成指令将监控的易换额度划入售货方账户,并按交易额的1%向购货方收取交易手续费,通知交易双方交易完成。
(八)更换信息 企业在易货成交后,及时将已易货的商品信息在国际金贸网上删减。
第九章 易货交易费用
第二十七条 易货年费:是牡丹金贸卡持卡人向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支付的易货账户的开设费、管理费、登录国际金贸网的信息查询费的统称。
第二十八条 牡丹金贸卡易货年费为:金卡每年300元人民币,普通卡每年100元人民币,在领取和年检牡丹金贸卡时由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与牡丹卡卡费及年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九条 易货交易手续费:是牡丹金贸卡持卡人,在易 货交易成交后,由购货方用货币资金支付给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成交额的3%收取。
第十章 税收
第三十条 售货方在易货交易完成后,应由售货方立即向购货方出据发票,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企业在易货交易中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将配合有关税收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 委托易货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易货交易系统内可设经纪人,为 企业提供委托易货服务,但必须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并严格遵 守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委托经纪人代为易货交易时,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体约定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委托易货交易,委托方除按本规则规定交纳的成交手续费和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规定的费用外,还应向经纪人支付委托代理费,具体金额由委托人与经纪人商定。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对易货交易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人私自透露尚未公布的会员交易、交收信息及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内部信息。
第三十七条 会员对其提供上网的商品应填写《商品登记表》,并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按商品标准进行统一分类。
第三十八条 《商品登记表》中的内容如发生变更,会员应及时在网上作出修改或通知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三章 违规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有关规定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提供、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
(二)不按易货交易、结算规则履约或不能全部履约;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易货交易资格;
(四)在与交易有关的纠纷和案件中隐瞒事实,不按规定保存,甚至伪造、转移、销毁交易凭证、有关帐册和资料;
(五)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六)使用或企图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其他会员或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商业秘密;
(七)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行为;
(八)违反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各项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对违规会员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限期纠正;
(二)责令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
(三)终止合同,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警告;
(五)列入黑名单;
(六)暂停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可视会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选择一项或同时选择若干项措施进行处罚,对同时触犯刑律的会员及其有关人员,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依法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会员因违规造成的损失用其牡丹金贸卡资金帐户资金不足以弥补时,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有权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追索。
第四十三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私自透露未公开信息,向会员作出与交易有关的承诺,一律视为违规。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对违规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直至提交法律诉讼。
第十四章 易货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双方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公平、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出面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交易双方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结果对监管的易换额度进行划转和执行,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会员在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的一切易货交易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按照本规则制定的有关细则、规定和管理办法,与本规则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易货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