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货主企业。
1、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国际运输费用结算时必须接受“统一发票”。任何无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和境外发票,均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付款凭证.
2、各货主企业在外贸运输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三统一”做法,即统一订舱托运、统一核价付款、统一交单结汇。非外贸运输人员不得从事外贸运输业务。
3、各货主企业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外贸运输业务,不得擅自将进出口货源交非法经营者办理。
4,各货主(货代)企业必须加强单证管理,特别是委托书和报关单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实行签收制度。
二、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1、所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终止一切“挂靠”行为。所谓“挂靠”,即“被挂靠者”出借或出卖经营权,获得各种名义的低额回报;“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从事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并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挂靠”的界定是:
(1)以某国际货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不在货代企业正式编制内。
(2)财务管理,“两金” (公积金、养老金)和税收缴纳都不属货代公司统一管理和操作。
(3)办公地点没有设立在经过工商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或批准的场所。
(4)所有与国际货运相关的业务,都没有经过货代公司统一办理。
2、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至99年3月底为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如实上报者,不予追究);4月1日起,我委将会同市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凡发现有上述四条中的任何一条,均被认定为接受“挂靠”的货代企业,将建议外经贸部直接吊销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权推荐设立外商货运代表处,但同时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1)外商货运代表处如发生民事责任或债务纠纷,推荐单位应承担一定责任。
(2)外商货运代表处如今后发生税款或债务拖欠等,除代表处用先前交纳的保证金作抵偿外,不足部分应由推荐单位补足。
三、关于外商货运代表机构。
1、外商货运代表处办公场所必须设在政府规定的涉外办公楼宇,其注册地址必须与办公地址一致,如有迁移,应事先向市外经贸委办理变更手续。
2、外商货运代表处只能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其聘用或雇用人员须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服务公司办理雇员聘用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7人。
3、外商货运代表处在代表其总部(即母公司)进行业务联络中,必须遵守“一个原则”、“二个不准”、“三个必须”。
一个原则就是:一切代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国际货代公司与其总部(母公司)签订,任何代表处都无权签订任何代理委托合同或协议.
二个不准就是:(1)不准擅自签发提单;(2)不准有经营性的财务往来。
三个必须就是:(1)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订舱;(2)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或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报关公司报关;(3)必须通过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国际货代公司从事一切货运业务,包括托运、装箱、拆箱、拼箱、分拨、转运、费用结算及各种单证的传送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