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详见附件1)。现就海关实施上述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税则号列:48064000),海关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详见附件2)所列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的产品,凡添加三氧化二铝的,均属于本反倾销案的被调查产品范围,详细产品描述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其他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90。
二、凡申报进口耐磨纸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或欧盟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耐磨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或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关于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问题,按照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5号 耐磨纸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存在倾销,中国耐磨纸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产品。
产品名称:耐磨纸
英文名称:Wear Resistant Overlay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64000。
产品描述: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强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装饰板材表层。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
(MW Custom Papers,LLC) 10.35%
2、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42.79%
(二)欧盟公司
1、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
(Papierfabrik Schoeller & Hoesch GmbH & Co. KG)
24.64%
2、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42.7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6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2:耐磨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