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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时间:2007-11-23 09:35来源: 作者: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的《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关长批准,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关长批准,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海关关于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通关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港两地物流业的发展,加强对深港物流“绿色通道货物”管理,实现绿色通道货物的快速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绿色通道是指以“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数据电子化为前提,结合经营人自管机制,指定运输路线,应用电子监控手段实施全程监控,实现深港物流跨境快速分流的专门通关方式。

  (二)绿色通道货物是指经香港海运码头转口,通过绿色通道运输进出境,并在经海关指定的场所存放及办理报关业务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绿色通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和限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的货物。

  (三)经营人是指经海关同意,负责对绿色通道货物途中运输、存放、以及对海关指定存放绿色通道货物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进行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经营人应当对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以及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对绿色通道货物进行处理。

  第四条  海关对场所实行驻点监管,依照本规定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进行监管。海关对入出场所的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电子底账管理。

  第五条  绿色通道货物应当由经营人或其委托的来往粤港运输企业承运,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应当办理海关登记备案手续,使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车牌、电子关锁和GPS车载收发信装置等设备。

  第六条  海关对进出场所的国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实行IC卡管理。

  第二章   绿色通道货物进出境运输的监管

  第七条  货物进境前24小时,经营人通过深圳电子口岸平台按照规定的格式提前将绿色通道进口集装箱货物信息向海关发送,承运人在5天内办理相关进口集装箱货物承运确认关系预申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计算机系统自动撤销相关的进口集装箱货物信息。

  出口货物进入场所后,承运人及时办理相关出口集装箱货物承运确认关系预申报。

  第八条  承运人登陆深圳电子口岸平台,进入绿色通道申报界面,按照规定格式录入载货清单电子数据、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确认承运企业与托运人之间的承运关系,并在车辆启运前2小时以电子形式向海关进行预申报。

  承运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发现系统提示承运确认信息与托运人货运委托信息不一致的,应选择退出系统,并联系经营人,由经营人对货运委托信息进行核实及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第九条  深圳电子口岸对承运企业的承运确认信息进行初步校验,并发送到海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海关计算机系统自动向深圳电子口岸发送审结回执;不通过的,发送退单回执。

  深圳电子口岸将审结回执或退单回执反馈承运企业。

  第十条  承运人接到海关对其承运确认关系审结回执后,应打印由经营人加盖绿色通道货物印章的纸质载货清单,并加盖承运企业印章后交驾驶员随车携带。

  驾驶员驾车通过公路口岸自动核放通道时,驾驶员应按规定向通道单证收集箱投放载货清单(进境地/出境地联)

  第十一条  承运绿色通道货物车辆进境前或出场所前,承运人可登陆深圳电子口岸修改载货清单电子数据,并应重新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预申报载货清单数据5天内有效,逾期计算机系统予以自动撤销。车辆及所载货物的进出境记录、进出场所记录及预申报载货清单数据,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货物及其承运车辆抵达海关指定的公路口岸自动核放通道及场所进出场卡口时,自动核放系统及场所卡口系统对电子关锁进行相应的信息施封或信息解封,以及相应的启动或关闭车载GPS装置。电子底账作相应记录。

  自动核放系统或场所卡口系统报警时,由海关人工处理。

  第三章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同一国内车辆同次载运货物出、入场所,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同一国内车辆同次载运2个或以下(含2个)自然数集装箱货物。

  (二)一车多单,即一车辆载运同一收发货人货物且对应多份报关单或转关单;

    (三)一车多家多单,即一车辆同时载运多家收发货人货物且对应多份报关单或转关单。

  第十五条  进入场所的出口报关单或出口转关单项下货物、或运出场所的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转关单项下货物,不得由2辆或以上国内车辆载运。

  第十六条  国内车辆载运进入场所的出口货物应由同一车次的来往深港车辆一次性载运离境。

  第十七条  报关单项下货物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运出场所前或出口货物运进场所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录入报关单数据,读入报关员IC卡,向海关发送报关单电子数据;

  (二)海关计算机对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逻辑检查,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送;

  (三)对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或海关人工审核后,向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送审结回执;

  (四)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审结回执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或相关录入平台)打印出相应的纸质报关单,以国内车辆出、入场车次为单元向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报关单证办理接单复核、税费征收及单证放行等手续;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待绿色通道货物实际运抵场所后,向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报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

    (五)收发货企业或其报关代理人应将已办理完单证放行手续的相关信息告知所聘请的国内承运企业。

  第十八条  依据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录入报关单数据时,应以出、入场车次为单元办理报关单录入、申报,在报关单“进出口岸”填写梅林海关;在“运输工具”栏填写载货出、入场所国内车辆的车牌号码,填制格式为“#车牌号”,在“提运单号”栏填写“##集装箱号码/1”(对于一车次载运两个集装箱情形的,在“提运单号”栏填写其中一个集装箱号码,格式为“##集装箱号码/2”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另一个集装箱号码,格式为“##集装箱号码”)。

  第十九条  转关单项下货物的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进出口转关手续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按照现行转关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转关报关手续。

  (二)以进口直转方式办理进口转关手续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绿色通道货物运抵场所后,按照现行转关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梅林海关申报办理直转手续。

  (三)对进口转关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国内车辆出场所车次为单元向梅林海关一次性递交该车次对应的转关单证办理转关单审核、施封、放行等手续。

  (四)出口转关货物通过场所卡口时,由场所卡口系统自动进行到位核销。

  第二十条  依据第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录入转关单数据时,应以出、入场所车次为单元录入、申报, “进出口岸”填写梅林海关。

  第二十一条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凭经营人制发的IC卡进出场所。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前,驾驶员应当提前在经营人设立的写卡点办理IC卡写卡手续后,驾车至海关指定的进出场所通道卡口读卡进出。

  场所卡口系统报警的,海关实行人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车辆及其所载货物进出场所记录,以计算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绿色通道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对箱内货物进行拆、拼箱、倒箱等操作。

  第二十四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装承运绿色通道货物的运输车辆上的海关监控设备,包括海关电子车牌、电子关锁、车载收发信装置等。

  第二十五条  绿色通道货物运输途中因故需更换运输工具或驾驶员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海关,海关核实同意后监管换装。

  第二十六条  绿色通道货物在运输途中以及在绿色通道货物场所存储期间,发生损坏、短少、灭失等情事的,除不可抗力外,经营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14天内向梅林海关办理相应进口报关手续;逾期未报的,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对货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转关单项下货物经梅林海关验放出场所后;出口报关单或出口转关单项下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计算机系统予以核销电子底账,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故需修改电子底账记录的,经海关同意后,由海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实施。 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200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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