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附件1第一款所列产品中增加输欧盟5类、26类;在附件2中增加“纯手工织或钩编连衣裙”。
二、输欧盟手工制品其他事宜仍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实施。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一、在《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附件1第一款所列产品中增加输欧盟5类、26类;在附件2中增加“纯手工织或钩编连衣裙”。
二、输欧盟手工制品其他事宜仍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49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实施。
商 务 部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