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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时间:
2007-11-23 13:16
来源:
作者:
点击: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
进出口
管理
条例
》,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
海关
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
公告
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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