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向本地区、部门机电办提出更换新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机电办对换证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将本地区、部门进口单位换证申请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数据集中报送商务部(机电司);
(三)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可向所在地机电办提交换证申请有关材料及电子数据;
(四)商务部对申请材料核实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申请换证的说明,应标明原配额证号、数量、对应的许可证号、已报关数量及申请换证的数量;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进口用户和商品编码应与原配额证明相应内容一致,申请换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配额证明中未报关的数量,备注栏中注明原配额证号;
(三)2004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汽车订货合同;
(四)2004年12月31日前银行出具的付汇证明材料;
(五)《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进口许可证》。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不予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换发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不再延期。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