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财税[2005]119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