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商贸发[2005]332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精神,贯彻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加快培育自主出口名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企业需求,研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中国信保营业机构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鼓励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为辖区内的名牌出口企业制定专项服务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并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名牌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信保根据企业投保年限赋予其“重点培育客户”或“关键客户”资格,享受所有相关支持政策。
五、中国信保以海外投资保险、外派劳务保险等新产品为名牌出口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提供优惠服务。
六、中国信保优先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适当增加免费或优惠提供资信调查报告的数量,优先安排“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及服务系统。
七、中国信保积极开发新产品,探索在产品创意与研发、品牌营销与推广、专利获得与保护等环节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支持的新模式。
八、对名牌出口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采取“特事特办,随报随议”的方式尽量予以满足。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贸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映。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