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营导航-国际化领军人才培养
推荐内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关于OPA产品免领出口自动许可证的公告

时间:2007-11-23 13:43来源: 作者: 点击: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2005-06-20

  自2005年6月20日起,对从香港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时,对已获得《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的,不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

                          二OO五年六月十九日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