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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时间:2007-11-23 13:54来源: 作者: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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