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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时间:2007-11-23 15:03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6月16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中列为:90011000,不包括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型号的光纤以及光导纤维束及光缆。对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

  英文名称: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在光纤行业内,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通常被称为G652单模光纤。根据2003年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单模光纤标准,G652单模光纤有652A,G652B,G652C,G652D等型号。它同时具有1550nm和1310nm两个窗口。零色散点位于1310nm窗口附近,而最小衰减位于1550nm窗口。其特点在设计和制造时的波长在1310nm附近时的色散为零,1550nm波长时损耗最小,但色散最大。G652单模光纤在上述两个窗口的损耗典型值为:1310nm窗口的衰减在0.3~0.4dB/km,色散系数在0~3.5ps/nm.km.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9~0.25dB/km,色散系数在15~18ps/nm.km.

  主要用途:G652单模光纤是当今世界上用量最大的光纤,约占光纤用量的70%。它具有内部损耗低、带宽大、易于升级扩容和成本低的优点。G652单模光纤能广泛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传输,如长途通信、干线、有线电视和环路馈线等网络。

  G652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和紧套光缆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46%
  2、其他美国公司                   46%
  3、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

  经调查,美国康宁公司(Corning Incorporated)终裁倾销幅度为1.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7条规定,属于微量倾销幅度,免于征收反倾销税。

  韩国公司

  1、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       7%
  2、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 13%
  3、其他韩国公司                   46%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4年6月16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就所进口的、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ITU-T)建议的G652A、G652B、G652C、G652D单模光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就进口美国康宁公司的G652A、G652B、G652C、G652D单模光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 务 部
  二OO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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