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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下的收汇核销

时间:2007-11-26 09:30来源: 作者: 点击: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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