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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申报时间的要求

时间:2007-11-28 11:50来源: 作者: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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