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7-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7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
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聚乙烯等44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
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
附件2);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的配额税率执行1%的税率。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行6%-40%滑准税,其他商品的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3);
4.调整部分商品的从量税税率。对感光材料等55种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见附件4)。
(二)对棉花采摘机等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部分商
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1]);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
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见附件6[2]);
3.对原产于智利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
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3]);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6[4]);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5]);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的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产品实施
零关税(见附件6[6])。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
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实施特惠税率:
1.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见附件7[1]);
2.对原产于老挝和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2]);
3.对原产于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等28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3]);
4.对原产于也门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等5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7[4]);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8);
(二)对钢坯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9),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尿素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
三、税则税目调整
(一)根据《协调制度》的转版情况,结合我国实际,对进出口税则进行相应转换(见附件10)。
(二)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1),调整后,2007年版税则税目共计7646个。
四、进境物品进口税政策调整
根据2006年国务院调整消费税政策的有关精神,调整进境物
品进口税政策(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进口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
4.从量税、复合税商品进口税率表
5.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6.协定税目税率表([1]-[6])
7.特惠税目税率表([1]-[4])
8.出口商品税率表
9.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10.2006-2007税则转版对应表
11.税则税目调整表
12.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附件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