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4]3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署税发[2004]35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仍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此前国内航空公司租赁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2004年10月1日之后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的,也应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上述飞机纳税时,由企业所在的海关负责办理减税审批手续。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批减免税范围。征免性质代码为“898”。
四、《海关总署关于民航总局所辖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1]22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