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大纲
(一)出口货物可收汇额的认定依据与方法
(二)出口收汇的程序调整及待核查账户的设立
(三)待核查账户收支范围及相关规定
(四)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的管理、结汇或者划出的办理程序
(五)银行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的依据与限额
(六)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边境小额、对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贸易项下的收汇管理
(七)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管理
(八)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管理
(九)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的管理
(十)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管理
(十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收汇管理
(十二)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管理
(十三)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管理规定
(十四)外汇局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十五)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
(十六)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的出口收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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