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可收汇额的判断标准与计算方法
(二)出口收汇的程序调整及待核查账户的设立
(三)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四)待核查账户余额计息办法及利息结汇、划转的规定
(五)银行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的规定
(六)对于进入待核查账户的出口收汇,企业获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间规定
(七)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可否做质押人民币贷款
(八)贸易项下收汇何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九)待核查账户的资金是否有联网核查时限要求
(十)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出口等的收汇管理
(十一)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管理
(十二)预收货款项下可收汇额管理
(十三)出口买方信贷项下企业提前收汇的管理
(十四)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管理
(十五)代理出口业务的收汇管理
(十六)出口押汇、无追索权的福费廷和出口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出口收结汇管理
(十七)因故申请将出口收汇退回境外的管理规定
(十八)离岸账户的外汇收入是否纳入核查范围
(十九)企业如何办理转口贸易项下收结汇业务
(二十)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如何处理